
新加坡:前本地演員陳凱淵(Edmund Chen)周一(7月20日)因在一次碰撞事故中導致一名摩托車騎手受傷,其原定的五日監禁刑期在部分上訴成功後被減至一日。
法官 Hri Kumar Nair 認為,下級法院此前判處的刑期明顯過重,指出地區法官可能誇大了相關損害和責任因素,且似乎沒有給予減輕處罰因素足夠的權重。
法官表示,陳凱淵在碰撞發生後盡到了所有合理的責任,包括立即停車、向受害者提供援助並配合當局調查。
不過,五年的禁駕令依然維持不變。
在法庭文件中被指為 Tan Kai Yuan 的陳凱淵,於2025年3月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減速,導致一名摩托車騎手與其相撞並導致骨折。
現年64歲的新加坡人陳凱淵此前已承認一項罪名:駕駛車輛時未合理考慮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下級法院法官此前認為,陳凱淵的行為存在「高度的粗心」和持續的注意力不集中,且他「對某些可減輕的風險採取了刻意的輕率態度」。
由於下級法院法官在量刑時決定判處監禁,而非採納控方和辯方均請求的罰款,陳凱淵在更換律師後發起了上訴。
周一為陳凱淵辯護、請求最高罰款的資深法律顧問 Abraham Vergis 是本案聘請的第三位律師。
上訴論點
Vergis 先生請求以 5,000 新元的最高罰款取代五日監禁。他向法庭展示了事故時的行車記錄儀畫面,並反駁了地區法官 Shawn Ho 的觀察結果。
Ho 法官此前認為,陳凱淵在切線並讓另一輛車通過後又猛然切回,顯示出「持續的注意力不集中」。
Vergis 先生則辯稱,他不認為這構成了持續的注意力不集中。相反,陳凱淵減速並開啟右轉向燈的事實表明,他當時正密切關注交通狀況。
Justice Hri Kumar 同意 Vergis 先生的觀點,認為「持續注意力不集中」的描述並不完全符合視頻中發生的情況。
Vergis 先生還表示,「我們不應該將陳凱淵的行為切片分析」,將跨線和越過人字形標線視為兩次違規,因為它們其實是「同一行為」。
Justice Hri Kumar 表示,他發現事實陳述書未能清晰地反映出行車記錄儀畫面中顯而易見的一些細節。
相反,事實陳述書給出的印象與行車記錄儀畫面不符,而下級法院法官似乎也受到了這種印象的影響。
副檢察官 Tan Ben Mathias 維持控方請求高額罰款(最高限額)的立場。
然而,他認為原判的監禁刑期並非明顯過重,因為本案處於允許判處五日監禁的量刑區間內。
他表示,五日監禁與控方請求的高額罰款之間並沒有巨大的差距,不應被視為錯誤。
他補充說,這是一個「邊緣案例」,任何適用適當框架的人得出的結果可能在最高罰款或監禁之間。
Tan 先生表示:「雖然法官選擇了量刑光譜中較高的一端,但我們認為他沒有犯錯,因為他是正確應用了框架。」
他還出示了一份陳凱淵過去的交通違規記錄,包括超速、闖紅燈、違章停車以及開車時使用手機。
Tan 先生指出:「我們不能說除了這次事故和2013年10月的最新記錄外,他一直擁有長期且無瑕的記錄。」
Justice Hri Kumar 表示,他無法斷定地區法官在評估是否已達到監禁門檻(即足以判刑的程度)時明顯錯誤。
然而,他認為監禁天數過多,將其削減至僅一日。陳凱淵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他已要求家人不要出席聽證會。他在判決後立即開始執行監禁。
案件回顧
2025年3月4日中午左右,陳凱淵在 Ayer Rajah 高速公路向 Central 高速公路方向行駛。
他當時行駛在四車道的第4車道,打算通過第1和第2車道駛向另一條高速公路,但未能及時切入正確車道。
當他意識到時,已經駛向了通往 Keppel Road 的分叉路。
他試圖通過猛踩剎車進入第二車道,導致車輛減速並幾乎完全停止。
一名21歲的摩托車騎手當時行駛在陳凱淵後方的第4車道,無法避讓,撞上了車輛的左後部。
碰撞發生時,陳凱淵正跨越第3車道並越過白色人字形標線,這違反了交通法規。事故發生後,他停車並救助受害者,後者被送往醫院。
此次事故導致摩托車前大燈脫落並破碎,車身右側被刮花。
受害者右手和手腕多處骨折並接受了手術。他被給予了99天的住院假,但未造成永久性損傷。
因駕駛車輛未合理考慮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他人嚴重受傷,陳凱淵最高可被判處兩年監禁,或最高 5,000 新元罰款,或兩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