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不同法令都闡明,不能靠「裝糊塗」來脫罪。 (王彥燕攝)
作者 黃俊賢
日常生活中,我們雖然以「不知者無罪」為由,原諒一些無心之過,但在法律面前,情況就不一樣了:即便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毫不知情,其行為仍可能構成犯罪,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日,一名65歲的新加坡籍男子因屢次為中國籍妻子擔保申請簽證,即使表示對妻子使用假身份等事情「不知情」,還是成為移民法令新嚴格責任條文下首名被定罪的人,被法庭判處2000元罰款。
這也是移民法令第57(1)(ka)條文自2024年12月31日生效以來,首次有人在此條文下被定罪。根據該條文,在申請任何移民簽證或准證時,申請人或本地擔保人若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即便聲稱對信息的虛假性毫不知情,也須承擔法律責任。
擔保人須負絕對責任
值得深思的是,為何要引入這一條文?答案很簡單:無論當事人是否真的不知情,法律的核心依舊是,無論是申請人或擔保人都必須承擔起核實信息真偽的絕對責任。
一個人簽署名字成為擔保人的時候,便意味著自己對資料的真實性做出法律上的承諾。因此,無論是真糊塗還是裝糊塗,都不能成為抗辯理由,更無法撼動其行為已造成法益侵害的事實。
同樣的原則也體現在新加坡其他多項法令中。儘管「不知情」在某種程度上或可作為辯護因素,但不少法令都設有「假定條文」,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
以詐騙案為例,騙子現在不斷鑽漏洞,誘騙人們出賣或交出個人資料供他們使用。根據新加坡《濫用電腦法令》,若將Singpass資料交予他人,且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當中存有犯罪意圖、或為換取利益、或造成他人損失,又或未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對方身份及所在地,法律將假定其觸犯相關罪名。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萬元,或監禁最長三年,或兩者兼施。
也正因如此,新加坡警察部隊和各個政府機構都不斷提醒公眾,千萬要小心,不要淪為詐騙團伙的同謀。
在這方面立法,倒不是因為政府或法律嚴格,而是要明確闡明立場和責任,避免遭人濫用,或者是鑽漏洞。
毒品也是一例。新加坡對毒品犯罪持零容忍立場,任何涉及毒品的案件,控方均會援引《濫用毒品法令》中的至少一項假定條文作為提控依據。這些條文載於法令第17節至第22節,其中第17節規定,若某人被證實持有特定毒品的重量超過法定最低標準(如超過2克海洛因),法律即假定其為販毒而持有該毒品。
這類條文有助於司法機構應對實際執法中的挑戰,避免嫌犯以「不知道自己攜帶毒品」為藉口脫罪。在毒品案件中,「不知是毒品」不僅是無效辯解,舉證責任也落在被告身上,須證明毒品並非自己所有。

每個人都應該在做決定前做好相應的核查等,避免淪為犯罪同夥。(王彥燕攝)
公民義務高於主觀認知
綜觀新加坡法律體系,在移民、詐騙和毒品等多個領域所確立的嚴格責任或法律假定原則,都貫穿著同一個原理:在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等重要課題上,公民的義務高於個人的主觀認知。
日常生活中,不知者無罪或許尚有情理可言,話說開便無妨。但在法律面前,這既不能輕易成立,更無法成為免責理由。
法律不鼓勵「裝糊塗」,更不縱容「真疏忽」。它提醒每一位公民,在助人為樂或謀求便利之前,應首先審視自身的法律責任。
因為,新加坡的法治根基,需要將「核查」養成習慣,並且不接受以「不知情」做藉口的新加坡人一同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