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涉多項罪名被起訴,包括詐騙、洗錢及非法獲取電腦資料

2025/07/07   •   652閱
兩名男子涉嫌在2015至2019年間,通過偽造文件、非法轉帳、假冒身份等方式,挪用銀行客戶資金高達60萬元,並多次提取非法所得。案件涉及《刑法典》《防止貪污法令》及《計算機濫用法》等多項罪名,包括欺詐、非法訪問銀行系統、妨礙司法公正等,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及巨額罰款。警方強調絕不姑息此類職務犯罪,將持續嚴打金融違法行為,維護公眾財產安全與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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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分別為43歲和42歲的男子,將於2025年7月8日出庭,涉嫌違反《刑法典》(Penal Code)、《防止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令》(CDSA)、《計算機濫用與網絡安全法》(CMCA)以及《計算機濫用法》(Computer Misuse Act)等多項刑事罪名。

案件最早可追溯至2019年10月,當時警方接報,指一名43歲的銀行職員涉嫌擅自挪用或未經授權轉移客戶帳戶內的資金及進行交易。

經調查發現,該名43歲的前銀行職員涉嫌於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間,偽造三份資金轉帳表格,將客戶銀行帳戶內共計60萬元的資金,轉至由42歲男子持有的銀行帳戶。而該名42歲男子則涉嫌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間,多次提取其中54.9萬元的非法所得,並將款項交予該前銀行職員。

就此,該名前銀行職員將被控三項《刑法典》第468條文下的「為欺詐目的而偽造文件」罪,以及三項《CDSA》第47(1)(c)條文下的「獲取代表犯罪活動利益的財產」罪。而42歲男子也將被控三項《CDSA》第47(3)條文下的「獲取代表犯罪活動利益的財產」罪。

進一步調查顯示,該名43歲的前銀行職員還涉嫌以下罪行:

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間,他涉嫌唆使另一人假冒客戶,通過電話進行48筆交易前的語音確認,而這些交易均未經客戶授權。對此,他將被控兩項《刑法典》第419條文與第109條文並用下的「唆使他人以假冒身份欺詐銀行」罪。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間,他涉嫌未經授權,通過AXS手機應用程式,從客戶銀行帳戶中支付共計89,999.91元的信用卡帳單,並向第三方進行總額達73,000元的非法資金轉帳。對此,他將被控四項《刑法典》第420條文下的「欺詐及不誠實地誘使銀行進行付款」罪,其中兩項並依據《2010年刑事訴訟法典》第124(4)及124(8)(a)(ii)條文合併起訴。

此外,他涉嫌兩次未經授權訪問客戶的網上銀行帳戶,更改客戶登記的電話號碼為他人號碼,並更改銀行結單的寄送方式。對此,他將被控兩項《CMCA》及《計算機濫用法》第3條文下的「非法訪問用於金融服務的受保護計算機」罪。

此外,他還涉嫌三次未經授權,以客戶名義預訂免費的機場接送豪華轎車服務,並在明知電子設備內含有關鍵證據的情況下,故意銷毀設備,妨礙警方調查。對此,他將被控一項《刑法典》第417條文下的「欺詐銀行」罪,以及一項第204A條文下的「妨礙司法公正」罪。

根據《刑法典》第417條及第419條,一旦定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或五年監禁,並可科處罰款或兩者並罰。而違反第420條或第468條者,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並處罰款。至於違反《CDSA》第47(1)(c)或第47(3)條者,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罰款50萬元,或兩者並罰。若觸犯《CMCA》第3(1)條並依第9(1)條起訴,最高可罰款10萬元、判處20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而違反《刑法典》第204A條者,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並處罰款或兩者並罰。

警方強調,對此類嚴重犯罪行為絕不姑息,將持續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任何銀行職員若濫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協助他人從事此類犯罪活動,必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7日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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