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分别为43岁和42岁的男子,将于2025年7月8日出庭,涉嫌违反《刑法典》(Penal Code)、《防止贪污、贩毒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令》(CDSA)、《计算机滥用与网络安全法》(CMCA)以及《计算机滥用法》(Computer Misuse Act)等多项刑事罪名。
案件最早可追溯至2019年10月,当时警方接报,指一名43岁的银行职员涉嫌擅自挪用或未经授权转移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及进行交易。
经调查发现,该名43岁的前银行职员涉嫌于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伪造三份资金转账表格,将客户银行账户内共计60万元的资金,转至由42岁男子持有的银行账户。而该名42岁男子则涉嫌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多次提取其中54.9万元的非法所得,并将款项交予该前银行职员。
就此,该名前银行职员将被控三项《刑法典》第468条文下的“为欺诈目的而伪造文件”罪,以及三项《CDSA》第47(1)(c)条文下的“获取代表犯罪活动利益的财产”罪。而42岁男子也将被控三项《CDSA》第47(3)条文下的“获取代表犯罪活动利益的财产”罪。
进一步调查显示,该名43岁的前银行职员还涉嫌以下罪行:
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他涉嫌唆使另一人假冒客户,通过电话进行48笔交易前的语音确认,而这些交易均未经客户授权。对此,他将被控两项《刑法典》第419条文与第109条文并用下的“唆使他人以假冒身份欺诈银行”罪。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他涉嫌未经授权,通过AXS手机应用程式,从客户银行账户中支付共计89,999.91元的信用卡账单,并向第三方进行总额达73,000元的非法资金转账。对此,他将被控四项《刑法典》第420条文下的“欺诈及不诚实地诱使银行进行付款”罪,其中两项并依据《2010年刑事诉讼法典》第124(4)及124(8)(a)(ii)条文合并起诉。
此外,他涉嫌两次未经授权访问客户的网上银行账户,更改客户登记的电话号码为他人号码,并更改银行结单的寄送方式。对此,他将被控两项《CMCA》及《计算机滥用法》第3条文下的“非法访问用于金融服务的受保护计算机”罪。
此外,他还涉嫌三次未经授权,以客户名义预订免费的机场接送豪华轿车服务,并在明知电子设备内含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故意销毁设备,妨碍警方调查。对此,他将被控一项《刑法典》第417条文下的“欺诈银行”罪,以及一项第204A条文下的“妨碍司法公正”罪。
根据《刑法典》第417条及第419条,一旦定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或五年监禁,并可科处罚款或两者并罚。而违反第420条或第468条者,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并处罚款。至于违反《CDSA》第47(1)(c)或第47(3)条者,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罚款50万元,或两者并罚。若触犯《CMCA》第3(1)条并依第9(1)条起诉,最高可罚款10万元、判处20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而违反《刑法典》第204A条者,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并处罚款或两者并罚。
警方强调,对此类严重犯罪行为绝不姑息,将持续采取严厉执法行动。任何银行职员若滥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协助他人从事此类犯罪活动,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7月7日 下午4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