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涉強姦案的洋網紅上訴得直,上訴庭法官指,報案人的說辭多處前後不一,事後的一些行為也令人感到奇怪,前日判洋網紅無罪釋放,成功逃過11年半監刑及12下鞭刑。
來自俄羅斯的被告萊夫.潘菲洛夫(Lev Panfilov,30歲)是新加坡永久居民。他在社交媒體平台上小有名氣,常以「新加坡式英語」創作短視頻。
他面對4項包括非禮、性侵以及強姦的罪名,指他在2021年1月12日,在住家房間侵犯通過交友軟體結識的30歲女子。他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坐牢11年半打12鞭。
被告不滿裁決與判刑提出上訴,三司上訴庭前日做出裁決,判他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洋網紅萊夫.潘菲洛夫上訴得值,無罪釋放。(圖取自新明日報)
上訴庭法官蘇西爾耐爾(Sushil Nair)代表三司宣讀裁決,點出報案人四處前後不一的供詞,導致她不具備「異乎尋常的說服力」。
首先,事發時報案人是否曾尖叫,報案人曾告訴醫生說自己尖叫了,但庭上被盤問時,又說自己遭被告制止,用枕頭蓋著。
再來,針對染血內褲,三司指報案人在事發6天後,才從洗衣籃里挖出這條染血內褲,而期間她也剛好來月事,醫生沒能證明內褲的血從何而來,疑點重重。
醫生也說,能看到的1公分傷口,沒能流出那麼大量的血,但是不是因為傷口已逐漸癒合,無法準確判斷。
第三,報案人事後曾到診所要求醫生開備忘錄,在獲悉要先報警時,她又要求醫生刪除所有看診記錄。報案人被盤問時稱,不記得曾做出上述要求。三司認為這非常奇怪,畢竟報案人記得醫生讓她先報警,但不記得她要求醫生開備忘錄或刪除記錄。
最後,報案人稱自己沒有證據證明遭強姦,遲疑是否該報警,是母親提醒她要帶著當天穿的衣服去報警時,自己才想起染血的內褲。不過,三司認為這並不合理,畢竟她稱看到內褲染血時,她崩潰落淚。
跡象顯示自願發生性行為
三司也提出兩個疑點,首先,被告被指在「強姦」過程中曾一度到廁所戴上保險套。
三司指,如果猶如報案人所述,她曾兩度試圖逃跑,她為何沒有趁被告去戴保險套時逃走呢?畢竟如她所述,她當時仍穿著衣服。
此外,如果被告真的猶如報案人所描述,會暴力逼她就犯,那怎麼可能會中途去廁所戴保險套呢?更合理的解釋是,報案人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
第二,完事之後,報案人稱被告讓她走,但後來她叫不到私召車,於是把自己的住址給被告,讓對方為自己叫車。三司也難以理解,若被告強姦報案人,怎麼可能允許她馬上離開?
不僅如此,被告還給報案人發簡訊,問她是否已經安全到家,報案人也有回覆,這一系列的操作都讓三司無法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