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少創業者不注意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認為創業初期的主要精力在於業務開拓,對內部制度的建設不太重視。但是一套全面、系統的企業規章管理制度,對企業運作效率的提高和運營成本的降低有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建立全面系統的企業管理制度。
六、企業完善人事用工制度該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完善人事用工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並依法購買社保。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支付雙倍工資,而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將會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罰款,造成企業非生產成本的增加。
簽訂書面合同的時候要注意根據企業的情況規定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的內容。
(二)做好入職審查工作。招聘過程中的入職審查是對入職者的身份、履歷進行核實的過程,其重要目的是防止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人員或者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員進入本企業。《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在新員工入職審查過程中應當要求有工作履歷的應聘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
在入職審查過程中,身份證明的審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公安部有專門的查驗公民身份證真實性的平台,企業應當積極運用這一平台查驗新入職員工的身份情況。如果新入職員工的身份證丟失,要求新入職的員工提供「無違法犯罪行為證明」也是其中一個辦法。
(三)履行好告知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在實踐中,法院審查這一點主要是看是否通過了公示程序。鑒於網站公告、電子郵件傳送、宣傳欄公告這三種公示方式都不易於舉證。所以企業在公示時儘量採取書面形式。
(四)以「緊急聯繫人」方式合法地實現就職擔保。《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一邊是勞動者的求職心切一邊是企業的用工風險,勞動者和企業兩難。如果在招聘制度的表格設計中添加一欄「緊急聯繫人」。要求入職者提供1-2名親屬的聯繫電話和住址,然後進行審查核實。既能解決外地勞動者就業和又能防範企業用工風險。
(五)建立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是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這一法律規定正是企業制定具體考核獎懲辦法掌握主動權的源泉。正是因為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就給企業留下了自行制定相應獎懲標準的空間。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特點,根據企業規模、盈利狀況和員工數量自行制定多層次、多檔位的考核獎懲辦法。
(六)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企業檔案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對本企業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資料。檔案管理是為了高效、有序地利用檔案材料,提高企業工作效率。對於現代企業來講檔案管理制度還有其特殊的價值。就拿人事檔案來講,規範化的檔案管理可為企業提供員工個人經歷、業務水平、工作表現、工作變動等情況,便於企業知人善任。其法律意義也尤為重要,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規範化的檔案管理制度可以幫助企業規避因不能舉證導致的敗訴風險。
七、企業可以從哪些方面著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一)債權債務管理。企業如果不重視對賒銷及其帳款的管理和控制,最後形成呆死帳而無法收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甚至由於資金鍊的斷裂而倒閉。所以企業自身要建立帳款回收制度以及逾期款催收制度,也要結合對合同的審查和履行的規範來規避風險。對重大的項目和合同要提前進行資信調查,對遇到有逾期情況的客戶要主動了解其經營狀況和資產情況,摸清其資產範圍、性質和權屬,一旦發生訴訟可以直接進行保全,防止損失的擴大。
(二)內部財會人員管理。財務管理人員在利益驅使下有犯罪風險,同時也可能有人員工作失誤產生錯誤記錄,因此有必要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三)財務風險管理。企業主要有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現金流量風險和連帶債務風險,都需要予以高度的管理控制。
八、對外簽訂合同需要特別注意什麼事項?
答:簽訂合同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和細節太複雜,而且需要結合具體的合同分別對待,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特別留意:
(一)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1.審查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代理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
2.審查合作方有無相應的從業資格。
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
4.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涉及特種經營行業的,還需要查看是否有特殊的經營許可證。
5.涉及專利、商標、著作權的需要查看是否為專利、商標、著作權的所有權人。以上這些可以聘請律師做資信調查,到工商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詢相關情況並分析得出資信結論。
(二)做好對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工作
合同的簽訂最好採用書面形式,做到用詞準確,避免產生歧義。對於重要的合同條款,要字斟句酌,對於重要的合同應聘請專業律師審查,以防患於未然。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三)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工作
合同履行時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明資料:
1.在履行合同時最好有比較完整的書面往來文件,而且都必須有對方當事人的確認;
2.如果開出發票時對方貨款未付清,應在發票上註明等措施。
(四) 依法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防範風險
遇到法定條件或者合作方違約可能損害到我方利益的情況時,可以依法採取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方法,保護本本企業的權益。
九、企業如何控制成本?
答:企業的成本可以分為生產成本與非生產成本,而非生產成本的控制更為重要,值得注意的非生產成本業務有:會議成本;採購成本;溝通成本;加班成本;人才流動成本;崗位錯位成本;流程成本;停滯資源成本;企業文化成本;信用成本;風險成本;企業家成本。
在這些非生產成本中,通過法律資源的管理與運用可以減少包括人才流動成本、信用成本、風險成本,這些都是企業非生產成本控制中非常重要的內容。
十、初創的企業是否需要聘請法律顧問?
答:初始創業的企業暫時不必要聘請法律顧問,一方面是沒有必要,另一方面是簡單的法務可以外包。融資的時候一定要請律師,而且要請最好、最專業的律師,融資完成後公司可以設立一個法務部門,內部法務交給法律部處理,遇到其他專業性很強的非訴訟業務或者訴訟業務時還需要聘請外部律師,即使是世界級的企業,法務部實力領先,但還是將專業性很強的業務交給專業律師來辦理。

十一、創業公司在不同的成長階段中,可能會需要到哪些法律服務?
答:初創階段有註冊公司(包括股權協議、章程、年報等)、代理記帳報稅(稅務報到、稅收減免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商標申請、版權保護、專利申請及保護)、勞動人事(勞動合同、人事制度、社保公積金開戶與繳納)等。
發展階段有融資協議、融資諮詢,股權結構、期權設置等。
高速成長階段有併購協議、併購諮詢與聘請律師,股份制改造等。
IPO階段有上市計劃與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等。
破產清算階段有破產清算,退出機制等。
十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其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十三、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是執行董事(董事長)?
答:《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公司經理也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中的「經理」並非普通的經理,而是對公司董事會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經理可以行使八項重要的職權。換言之,《公司法》中的經理相當於人們常說的總經理、執行長。
十四、執行董事和董事長有什麼區別?
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董事會並選舉董事長,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改設一名執行董事。換言之,執行董事只出現在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十五、一個自然人能否創立多家公司?
答:一個自然人可以創立多家公司,但《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十六、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們的作用與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這三個,需根據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鑑。公司也可以根據需要刻制稅務章、報關章、內部使用的部門章等。
有一種說法,認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於財務專用章,而財務專用章的效力又要大於合同專用章等其他印章,這主要是公司從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類,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類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發生預期法律效力,主要取決於印章的載體是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一)偽造印章。如果經鑑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鑑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並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帳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二)錯用印章。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帳單上加蓋稅務章,勞動合同加蓋財務章。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三)分公司印章的效力。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四)電子印章的效力。《電子簽名法》已經承認了電子印章的合法效力,因此不得僅因為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十七、企業融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答:對於初創企業而言,資金無疑是關鍵的問題之一。企業融資必須要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某些組織是不能進行商業活動的,如果尋找這些組織進行投資將可能導致協議無效,浪費成本,造成經營風險。
(二)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三)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四)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劉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業計劃書。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準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六)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七)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現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