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撞到騎行者的私家車司機在高等法院裁定騎行者的「促成過失」顯著降低了司機的責任後,原有的監禁刑期被改為罰款。
葉成比(Eric Yeo Seong Bee)此前承認一項「駕駛時未充分考慮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指控,被判處監禁一周,並被吊銷駕駛執照五年。
他隨後提出上訴,認為在決定其責任程度時,應將騎行者自身的過失考慮在內,並引用了以往涉及促成過失的案例來支持其論點。
葉先生還主張,地區法院法官錯誤地認為他無視交通規則和條例。
在周三(10月7日)公布的判決中,高等法院同意受害者的行為應當被考慮在內,並認定地區法院法官未能這樣做屬於失誤。
法院裁定,由於騎行者的過失,葉先生的責任被「顯著降低」,因此將監禁刑期改為最高額度的 5,000新加坡元(約3,900美元) 罰款。
事故經過
2023年4月15日,葉先生在歐南路(Outram Road)附近的一個斑馬線上撞到了受害者。當時,這名私家車司機正沿著通往歐東成街(Eu Tong Sen Street)的匝道行駛,在注意到前方有斑馬線時減速了。
然而,他沒有停車,也沒有保持適當的觀察,與一名沿著歐南路旁人行道騎行並轉入斑馬線的受害者相撞。
該騎行者在過馬路前沒有停下,在進入斑馬線時被葉先生撞到。碰撞發生後,葉先生立即停車並撥打了救護車電話。
受害者脊柱骨折,接受了脊柱後方內固定和穩定手術。
醫生表示,此次事故後受害者不應留下永久性損傷,並為其開具了72天的病假單。
高等法院裁決
地區法院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葉先生多次被罰款的交通違章記錄,包括2019年的一項魯莽駕駛罪以及2024年的一次闖紅燈行為。
最初的裁決還考慮到了葉先生對當局的配合、對受害者的救助以及其認罪的態度。
地區法院此前認為,騎行者的過失與葉先生的責任無關,因為受害者在斑馬線擁有優先權,無論騎行者是否停止,葉先生都應格外小心。
然而,高等法院裁定,在本案中,葉先生的道德責任受到了受害者行為的影響,並指出騎行者在斑馬線同樣承擔一定的義務。
在審查了葉先生的車載攝像頭錄像後,高等法院發現受害者違反了義務:他沒有以能夠隨時在斑馬線前停止的速度行駛,且在過馬路前沒有停下來觀察來車。該騎行者也因其行為受到了嚴厲警告。
法官 Dedar Singh Gill J 表示,騎行者未能以可停止的速度接近,縮短了葉先生的反應時間;而他未觀察來車,進一步降低了司機注意到他的機會。
法官指出,葉先生在接近斑馬線時減速這一事實至關重要,因為這表明如果受害者當時停了下來,司機同樣有可能停下來,這並非「不可想像」。
法官同時不同意此前將本案定為「較輕傷害」中較高等級的認定,指出受害者的整體傷害程度低於以往同類分級案例。
不過,法官維持了此前關於葉先生違反交通規則的認定,指出他未能停在斑馬線前,違反了讓騎行者自由且不受干擾通行的義務。
綜合來看,法官裁定本案應以罰款代替監禁,因為該案涉及的「傷害程度」處於中等水平,而「責任程度」處於最低端。
法官表示,儘管葉先生配合調查和及早認罪等因素可以減輕處罰,但鑒於其多次交通違章記錄,處以最高額度罰款是合理的。
葉先生被吊銷駕駛執照五年的處罰依然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