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法院檔案照。(圖:CNA)
拒絕接受相當於六個月薪資的工傷賠償,一名保安轉而以僱主疏忽為由提告,最終因法官認定其訴訟「毫無理據」而敗訴。
根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的報道,法官Evans Ng於5月25日駁回Nirmala Thangavellu對其僱主-保安公司Acestes的索賠,裁定她未能證明公司違反應盡的照顧責任。
法官表示,在工傷賠償法令(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Act,簡稱WICA)下撤回索賠,轉而提起民事訴訟存在風險,因為一旦敗訴,不僅可能無法獲得賠償,還需承擔訴訟費用。
Nirmala Thangavellu於2021年8月4日在盛港芬薇路(Fernvale Road)的一個公寓擔任保安時扭傷腳踝。
她表示自己在公寓其中一個入口執勤時,碰到一名拒絕停車和提供個人資料的送餐員。她是在追逐對方時,因地面不平而失足受傷。
庭審期間播放的閉路電視畫面顯示,Nirmala Thangavellu如常步行到一道門前,緊接著轉身,當她繼續行走時右腳突然向外翻轉,導致身體失去平衡。她跌倒時伸出雙手支撐身體,隨後重新站穩並離開現場。
事後,她依據工傷賠償法令提出索賠,有關專員根據傷勢評估工傷賠償金額。
法庭指出,該賠償金額超過她當時六個月的薪資。
然而,Nirmala Thangavellu對賠償評估結果提出異議,並在一年多後撤回工傷賠償申請,轉而向公司提起訴訟,理由是工傷賠償法令賠償金額不足。
未能證明僱主違反照顧責任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要成功以疏忽為由起訴僱主,員工不能僅僅強調「僱主有責任合理保障員工安全」這一法律原則。
「員工還必須證明多項事項,包括僱主確實違反了應盡的照顧責任。」
法官指出,Nirmala Thangavellu的證據僅限於指公司沒有提供「適當的保障措施和支援」,以防止類似事故發生,但她從未具體說明她所指的保障措施和支援究竟是什麼。
此外,原告律師在盤問Acestes唯一證人、營運經理Haresh Syed Ismail時,也沒有針對公司被指違反責任的部分提出質詢。
法官指出:「原告沒有嘗試明確指出Acestes究竟作了什麼或是沒做什麼,以致構成所指稱的違反責任行為。」
法官補充說,Nirmala Thangavellu面對的風險與一般公寓住戶並無不同。法官認為,從閉路電視畫面來看,她當時只是以正常速度行走,而她也未能提出任何證據支持其地面不平的說法。
應該選擇工傷索賠還是民事訴訟?
法官指出,工傷賠償法令設立了一套機制,讓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獲得賠償。由於員工無需證明僱主存在過失即可獲得賠償,因此該法令下的賠償程序相對快捷,結果也較具可預測性。
如果員工認為應獲得比評估金額更高的賠償,可選擇撤回工傷賠償索賠,並改以疏忽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法官提醒,這樣做存在風險。一旦敗訴,由於法定時間限制,員工通常無法重新在工傷賠償法令下索賠,尤其是在事故發生超過一年後才提出訴訟,法院已無權評估工傷賠償所評估的賠償金額,並據此下判。
法官說:「員工最終可能什麼都沒有獲得,還需支付敗訴的訴訟費。」
他指出,Nirmala Thangavellu原本在工傷賠償法令下獲得的賠償金額已超過六個月薪資,因此不禁令人疑惑,她為何選擇提交異議通知書,放棄賠償而提出一場毫無理據的訴訟。
判詞顯示,Nirmala Thangavellu不會閱讀或說英語。她在庭上表示,異議通知書是由「竹腳(Tekka)某辦公室人員」向她宣讀後要求籤署,她只是照做而已。
法官表示,由於這並非本案爭議點,因此法庭並未進一步釐清她所指的「竹腳辦公室人員」究竟是誰。
他說:「不清楚這些人是否以賭一把的心態說服她,這些員工不應被鼓勵提出缺乏根據的投機性訴訟。」
法官也強調,律師有責任在仔細權衡工傷賠償索賠與疏忽訴訟的各項利弊後,為受傷員工提供適當的法律建議。
只有在案件表面看來已有足夠證據支持時,律師才應建議員工採取法律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