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名涉嫌參與未成年人性剝削犯罪的人員(包括八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年齡在20至41歲之間)將於2026年8月3日在法院被起訴。
刑事調查局專項犯罪分局的警員在對兩名未成年人遭受性剝削的案件進行調查後,逮捕了這九名嫌疑人。兩名受害者在犯罪發生時均未滿18歲。
初步調查顯示,一名20歲的女子通過促成商業性服務並從中獲利,剝削了兩名受害者。據信,她還招募了其中一名受害者用於剝削目的。該女子將根據《2014年防止人口販賣法》第3(2)條被指控一項以剝削為目的的人口販賣罪,以及根據該法第6(1)條被指控一項明知在與被販賣受害者剝削相關的活動中收取款項罪。此外,她還將面臨與促成商業性服務及詐騙相關的額外指控。
通過後續調查,警方確定了八名男子的身份,他們涉嫌從其中一名受害者處獲得商業性服務。其中每人都將根據《1871年刑法》第376B(1)條被指控至少一項與未滿18歲未成年人進行商業性交易罪。此外,八名男子中的三人還將根據《1981年電影法》第30條被指控持有淫穢影片,這與調查期間發現的無關淫穢材料有關。
根據《2014年防止人口販使法》第3(2)條,任何人若以剝削為目的招募、運輸、轉移、窩藏或接收他人,一經定罪,可被處以不超過10萬新元的罰款,最高10年監禁,以及最高6次鞭刑。
根據《2014年防止人口販賣法》第6(1)條,任何人若明知在與被販賣受害者剝削相關的活動中收取款項,一經定罪,可被處以不超過10萬新元的罰款,最高10年監禁,以及最高6次鞭刑。
根據《1961年婦女憲章》第146(1)條,任何人若明知全部或部分依賴他人從事賣淫所得的收入生活,一經定罪,可被處以不超過10萬新元的罰款,以及最高7年監禁。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6B(1)條,任何人若通過支付對價獲得18歲以下人員的性服務,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7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981年電影法》第30(1)條,任何人持有淫穢影片,一經定罪,可被處以不超過2萬新元的罰款,最高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警方對涉及販賣和性剝削兒童及青少年的犯罪行為採取嚴厲態度。我們將不遺餘力地進行調查,將那些招募、剝削或從剝削未成年人中獲利的人,以及那些購買未成年人商業性服務的人繩之以法。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8月2日 上午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