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加坡警察部隊(SPF)商業事務局(CAD)針對林添(Lim Tean)未能在2026年8月3日向國家法院投案服刑一事展開調查後,林添於2026年10月9日在法庭上面臨以下新增指控:
一項根據《2010年刑事訴訟法》(CPC)第103(5)(a)條處罰的指控:在明知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能履行法院命令,於2026年8月3日向國家法院投案以開始執行上訴法院判處的監禁刑期;
一項根據《1959年移民法》(IA)第5A(1)(a)條(由第5A(3)條處罰)的指控:於2026年8月4日通過大圖亞斯檢查站(Tuas Checkpoint)經陸路離開新加坡,且在上述授權離境點未能向移民官員或自動通關係統出示有效護照或任何其他身份證明及新加坡公民證明;
一項根據《1871年刑法》(PC)第204A(b)條處罰的指控:實施了旨在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於2026年8月4日非法離開新加坡前往馬來西亞,以逃避上訴法院命令其於2026年8月3日開始執行的監禁刑期。
隨著上述指控的增加,林添目前在法庭上面臨的指控總數已達七項。
林添的潛逃經過
林添此前在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間被指控犯有以下罪行:
兩項根據《刑法》第409條處罰的刑事背信罪(以律師業務形式);
一項根據《防止騷擾法》第7(1)條(由第7(6)條處罰)的非法跟蹤罪;
一項根據《刑法》第179條處罰的拒絕回答授權詢問的公職人員罪;
三項根據《法律專業法》(LPA)第33(1)(a)(i)至(iii)條處罰的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罪。
作為保釋條件,林添的護照被交由商業事務局(CAD)保管。2024年7月26日,林添被裁定三項違反《法律專業法》的罪名成立,被判處六周監禁及1,000新加坡元罰款。在林添和檢方均提出上訴後,高等法院於2026年2月23日將其刑期加重為三個月零一周。
2026年4月26日,林添向上訴法院提交刑事動議,就其被定罪和判刑的《法律專業法》相關罪行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問題。2026年7月6日,上訴法院駁回了林添的申請,並命令其於2026年7月20日在國家法院投案服刑。2026年7月16日,林添申請推遲執行刑期,上訴法院批准了該申請,並命令其於2026年8月3日在國家法院投案。
林添未能在2026年8月3日按命令投案。法院於當日對其發出逮捕令,商業事務局隨即展開對其行蹤的調查。2026年8月6日,林添在馬來西亞被馬來西亞皇家警察(RMP)逮捕。在新加坡警察部隊與馬警的協作下,林添於2026年8月11日被移交給新加坡警方。
在離境時,他並未持有護照,且未獲得法院允許離開新加坡。另有兩名男子(分別為38歲和45歲)因涉嫌協助林添非法離境而被分別起訴,目前該兩人的法庭程序仍在進行中。
如果罪名成立,林添將面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3(5)(a)條:罰款,或最高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移民法》第5A(1)(a)條(由第5A(3)條處罰):最高2,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刑法》第204A(b)條:罰款,或最高7年監禁,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