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17年老員工因居家辦公被逼離職,新加坡法院判決學校賠償2萬新幣!

2026/08/12   •   0閱
一名在新加坡國際學校服務17年的行政助理,在抗擊3期癌症後因居家辦公要求被校方無情拒絕,甚至被主管諷刺「沒人給複印機加紙」,最終身心俱疲被迫辭職。法院近日裁定校方缺乏人道關懷,違反照顧義務,判令支付最高額度賠償。這起令人心酸的職場糾紛引發深思:當公司政策與員工生命健康衝突時,企業應如何抉擇?快來了解案件詳情及法官的犀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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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一名在國際學校擔任行政助理長達17年的女性,在與3期癌症鬥爭後,因居家辦公安排與校方產生分歧而被逼辭職。

在周三(8月12日)發布的一項判決中,就業索賠法庭(ECT)裁定校方向該女性支付最高賠償限額20,000新加坡元(約15,616美元)。

法官指出,如果不是因為賠償上限的限制,該女性本應獲得30,480新加坡元的賠償,其中包括三個月的工資以及15,240新加坡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認定,雖然該女性在形式上是「自願」辭職,但實際上由於她被迫做出這一決定,這在本質上屬於沒有正當理由或藉口的解僱。

案件詳情

由於ECT案件通常閉門審理,雙方當事人均未公開姓名。

該女性自2008年起在新加坡一家國際學校的音樂系擔任行政助理。2024年7月,她被診斷出患有3期鼻咽癌(位於鼻腔後方、喉嚨上部的癌症)。

在經歷了數月的化療和放療後,她於2025年6月下旬被宣布可以恢復工作。她的月薪為5,080新加坡元。

然而,由於治療副作用,她的手部動作變得遲緩且力量減弱,需要休息和康復。她請求學校在恢復工作期間提供必要的便利支持。

該女性認為學校「不願」體諒她的實際情況,這種反應嚴重影響了她的健康。在返回崗位不到六個月後,她選擇了辭職。

她指控學校拒絕合理照顧其醫療需求,違反了僱傭合同中的兩項條款:照顧員工健康與安全的義務,以及相互信任與信賴的義務。

法官Joel Tan指出,雖然僱主有權指揮勞動,但這種權力必須與對員工的照顧責任相結合,不能破壞僱傭關係賴以生存的信任。

Tan法官提到,儘管該女性的癌症可能已進入緩解期,但化療和放療會留下持久的副作用。該女性出現了關節疼痛、力量下降和持續疲勞。雖然她的行政工作不需要劇烈體力活動,但醫生建議她從事輕量級工作。

新加坡癌症協會康複診所的一位職業治療師也為其開具了備忘錄,建議她儘量使用打字代替手寫,避免搬運重物,並採取短時間休息以緩解疲勞。

在暑假期間,該女性居家辦公,這一安排非常適合她的身體狀況。然而,2025年7月31日,一名人力資源(HR)主管發郵件詢問其「輕量級工作」建議是否有固定期限。

2025年8月初開學後,該女性回到校園並與直屬主管溝通。主管表示同意她根據需要進行短休,並每周參加兩次康復治療。該女性請求每周居家辦公兩天(比患癌前多一天),主管表示同意。於是從8月到9月,她採取了「兩天居家,三天到校」的模式。

但學校方面辯稱,之前的居家辦公是基於疫情期間的社交距離措施。隨著措施放寬,所有教育支持人員的居家辦公權限已被撤銷。學校引用其靈活工作政策,稱教育支持人員在學期期間不具備申請靈活辦公的資格。

主管對居家辦公感到「不適」

儘管此前已同意,但該主管顯然對這一安排感到不適,並向校長和HR經理反映。主管稱,居家辦公導致部門運行出現混亂,希望尋求解決方案。

HR經理認為,根據政策,該女性不具備學期內居家辦公的資格。在查看醫生和治療師的備忘錄後,HR經理認為這些文件「不足」,因為它們沒有明確定義輕量級工作的具體內容、持續時間或所需的具體便利措施。

HR經理認為,備忘錄中並未提到必須居家辦公或每周兩次康復治療,這意味著她的辦公安排缺乏醫療依據。

校長在證詞中表示,主管在會議上反映,由於無法規劃該員工不在校的時間,部門行政管理變得困難。該女性是學生、家長和教師進入音樂系的第一接觸點,前台的物理存在至關重要。在她不在時,教師不得不被抽離核心教學工作來處理行政事務。

校長認為這種安排在運營上「不可持續」,決定與該女性及其主管開會。

在9月的績效管理會議上,主管表示對其行政表現沒有異議,但詢問她何時能全職回到校園。該女性表示自己仍有副作用,需要時間恢復,並建議HR尋找臨時人員在居家日提供覆蓋,稱其他部門也有類似做法。

當該女性直接詢問主管的顧慮時,主管回答說:「你不在的時候,沒人給複印機加紙。」

這句話讓該女性深受打擊。她表示,由於手指麻木,她回校後已經因為無法搬運一疊複印紙而感到沮喪,她無法理解為什麼同事不能順手加一下紙,即使這不屬於他們的職責。

會議在激烈的情緒中結束。10月初的第二次談話中,主管表示臨時覆蓋的建議未獲回應,他將與校長討論方案。

與校長的會面

2025年10月7日,該女性與主管和校長會面。她原以為是討論辦公安排,但校長開門見山地通知她:從即日起,必須周一至周五 7:45am 至 4:45pm 全時在校工作。

她被告知該崗位不具備靈活辦公資格。她嘗試請求每周居家一天,但被告知「沒有談判空間」。同時,她被告知醫療證明不足,沒有提供關於輕量級工作的「醫療證明書」。

學校甚至要求她去一家由學校指定的私人診所進行「工作能力評估」,儘管她的主治醫生已經認定她可以復工。

儘管不情願,她還是參加了評估。結果對她有利:醫生認定她可以復工,但建議在最初兩個月內實行每周工作四天,其中一天居家,且不得搬運超過4公斤的重物,並建議每工作2-3小時短休,午休時小睡10分鐘。

HR與指定醫生的「博弈」

面對這些建議,學校HR並未接受,反而寫信要求醫生「重新考慮」。HR詢問居家辦公建議是否「僅僅是建議而非強制性要求」,並強調該員工面對學生,必須每天在校。

醫生回復稱該安排僅為期兩個月,之後會重新評估。但在HR的持續施壓下,醫生最終妥協並撤回了居家辦公的建議。

隨後,HR將此交流轉發給經理,稱醫生已「同意」居家辦公並非強制且不切實際。

11月的另一次會議上,該女性再次被告知不能居家辦公。雖然可以早退參加康復治療,但時間被限制在下午4點之後。這意味著她只能參加競爭激烈的5點康複課,而無法參加4點的課程。

該女性證詞稱,學校的干預導致她壓力巨大,嚴重影響了身心健康。她失眠、每天哭泣,出現嚴重頭痛和焦慮。儘管處於康復期,她的體重卻從治療結束時的54公斤掉到了51.5公斤。

11月7日,她的腫瘤科醫生開具了第二份備忘錄,詳細說明她患有嚴重的周圍神經病變,導致無法書寫或進行精細動作,且這種情況可能是永久性的。

然而,當法官詢問學校關於這份備忘錄的看法時,校方再次表示,由於沒有定義「輕量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期限,該證明依然有問題。

因健康惡化被迫辭職

在第二份備忘錄發出後的幾周里,該女性因健康惡化請了長假。12月初,醫生在電話中告知她症狀「非常令人擔憂」,必須離職休息。

該女性意識到,為了保護健康,她必須離開這個工作環境,於是於2025年12月19日辭職。

在最後一天,她向領導層寫信,表達了對學校處理方式的失望。她回顧了自己17年的貢獻,但表示近期的經歷讓她感到缺乏支持且受到不公正對待。

2026年2月,她以「被無正當理由解僱」為由提交了調解申請,隨後案件進入ECT法庭。

法官的認定

法官指出,學校雖然口頭上聲稱願意照顧員工健康,但其行為完全相反。

Tan法官認為,HR與醫生的通信並非真誠的澄清,而是通過引導性問題將醫生推向預設的結論。HR經理在信中寫道「沒有義務對崗位做出任何改變」,這直接暴露了其真實意圖。

法官認為,學校將「醫療證明格式」置於「照顧義務」之上,本末倒置。HR經理在三位醫療專業人士均給出建議的情況下,依然得出該員工「無限制復工」的結論,這顯然是錯誤的。

法官稱,該員工是一名能幹且盡責的員工,在患癌前還是晉升的首選人選。

「在我看來,校方對醫療證明格式的堅持不過是一個藉口——一種逃避責任的手段,目的是避免以關懷和敏感的態度去調查和考慮原告的健康需求,」Tan法官說。

法官承認音樂系有運營壓力,但僱主必須行使實際判斷力。一個謹慎的僱主在考慮業務需求的同時,也應考慮員工的醫療狀態、康復軌跡、拒絕便利措施帶來的健康風險以及替代方案。

法官指出,如果沒有與員工真誠溝通,這一切都無法實現。而學校「根本沒有嘗試」,而是匆忙下結論,拒絕談判。

不合理且缺乏同情心

「在我看來,這是對原告提出的健康問題的一種不合理且缺乏同情心的回應,此時被告已經違反了照顧義務,」Tan法官表示。

隨後,學校蓄意拒絕指定醫生的建議,並強迫員工在限定期限內提供特定格式的證明,否則將其視為健康員工。法官諷刺道,學校將這種行為描述為「善意」,但實際上完全缺乏基本的人道關懷。

法官認為,對於一名服務17年且抗癌成功的員工,學校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她的醫療需求不被重視,學校不願履行照顧義務。

「一個持續拒絕照顧醫療弱勢員工的僱主,破壞了僱傭關係的核心。」法官認定,這種違約行為極其嚴重,已觸及合同根基。

法官認定,該女性的辭職並非自願,而是被逼無奈。她陷入了一個殘酷的困境:要麼留在公司看著健康惡化,要麼辭職保護生命。因此,這次辭職在法律上等同於被解僱。

法官強調,對於患病員工,同事和管理層不應將其視為「問題」或「負擔」,而應以尊重和關懷對待。

在聽證會上,該女性表示她的康復已有很大進展,目前感覺可以恢復全職工作,但她目前選擇失業以專注於徹底康復。

除了20,000新加坡元的最高賠償金外,法官還裁定校方支付470新加坡元的訴訟費用。

儘管校長在法庭上聲稱學校文化是「照顧和支持員工」,但法官直言,學校的行為與信念之間存在「巨大的距離」。

「照顧員工的義務不應僅僅是寫在政策文件或法庭陳述中的願景,而應體現在每一個細小的決定中,即使這樣做會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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