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人吳振華指總統選舉委員會沒有說明為何駁回他的候選人合格證書申請,委員會反駁指控,並公開發給吳振華的信件。
總統選舉委員會秘書處星期五(8月18日)晚上9時51分發聲明說,委員會在發給吳振華的信件中提到,憲法第19(4)(b)節條文要求委員會,考慮申請者是否具備管理一個非常大的私企的經驗和能力。這和管理多個較小的私企經驗和能力不同。
聲明提到,吳振華在合格證書申請中承認,他在當中提到的五家公司都不是單一公司,也不是由一個共同的控股公司持有。不過,吳振華主張這五家公司應該被視為一個單一的私企。
這五家公司以及吳振華在個別公司擔任的職位是:奧斯國際(Ossia International)集團執行主席;私人控股公司Pertama Holdings執行副主席;網際網路運營和投資公司ITG International私人有限公司執行主席;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的Crown Essentials有限公司總裁;Vernal Ventures私人有限公司總裁。
聲明說,委員會仔細考慮了吳振華提交的申請。不過,在評估相關的事實和情況,包括公司如何被持有、管理和運營,委員會不認為這五家公司足以構成一個單一的私企。
委員會因此沒有合計上述五家公司的股東權益。委員會也進一步考慮五家公司中,是否有一家可單獨滿足憲法第19(4)(b)節條文的要求,但是個別公司的股東權益都顯著低於5億元。
有基於此,委員會無法在憲法第19(4)(b)節條文下,批准吳振華的候選人合格證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