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註冊小知識】新加坡燃料油貿易公司稅務小知識

2019年08月06日   •   1萬次閱讀

新加坡是世界石油交易中心之一,新加坡燃料油市場在國際上占有重要的地位。隨著燃料油市場的不斷增長和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來到新加坡開展燃料油貿易。今天智霖姐就為大家分享一下燃料油貿易公司的稅務小知識。

如果公司交付或安排公司的供應商直接給目的地為新加坡境外的船舶供應燃料油,那麼公司可以對其供應的燃料油進行免稅供應。

為了證明供應屬於免稅供應,公司需要保留以下文件:

· 客戶的採購訂單。採購訂單應顯示船舶名字、出發日期和下一個目的地;

· 客戶給出的向船舶供應燃料油的書面指示(也可能包含在採購訂單中);

· 銷售發票

· 由船長或總工程師簽署的燃料油貨運單據;和

· 客戶付款證明

公司可能會收到本地客戶的訂單,然後該客戶將購買的燃料油運送給其他人,即客戶把購買的燃料油直接供應給外國船舶。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公司已經將燃料油售賣給他人,公司已不再有燃料油的保管權並且無法控制出售的燃料油是否會供應給外國船舶,因此,公司為本地客戶供應的燃料油是不能免稅的,因為公司不能確定燃料油是否會被出口。

燃油供應船租賃/燃料油和海洋廢物運輸

情況

供應性質

消費稅

a.

不包括船長、引航員或船員的燃油供應船租賃。客戶擁有並獨家使用該船。

此類供應可被視為燃油供應船租賃。

根據《消費稅法》第21章(3)(o)條,此類供應可以免稅。

如果在供應中包含以下主要在新加坡進行的活動,則此類活動會被視為標準稅率供應:

· 運載乘客

· 住宿

· 娛樂

· 餐飲或飲料供應

· 教育

b.

包括船長、引航員或船員的燃油供應船租賃。客戶有權控制燃油供應船的運行,包括由船主提供的船員。

只有在書面合同協議中聲明供應是燃油供應船租賃的情況下,此類供應才可被視為是燃油供應船租賃。

否則,此類供應一律被視為船舶持有人或經營人提供的服務。

如果供應被視為是燃油供應船租賃的話,消費稅則採用(a)的情況。

否則,如果服務屬於(c)的情況,持有人或運營商所提供的服務可以被視為免稅供應。

c.

符合資格船舶的燃料運輸或海洋廢物清理

燃料運輸

(i),(ii),(iii)和(vi)的供應性質可享有《消費稅法》第21章(3)(I)條規定的零稅率供應。

(iv)和(v)可以根據《消費稅法》第21章(3)(a)(ii)條的規定享有零稅率供應。

符合資格的船舶在《消費稅法》第21章(4)(a)條中被定義為任何船舶(包括石油鑽井平台),但不包括以下船舶:

· 根據《新加坡海事和港務管理局法令》獲得許可的載客船或遊艇;

· 根據《公用事業法令》的規定已被公用事業局批准的船舶許可證;或

· 船舶的設計或改裝用於娛樂或休閒,並在新加坡境內使用(除非新加坡境內的用途與境外的用途相同,稅務局審計長也許會批准)。

i. 本地油港

本地停泊的船舶

ii. 燃油供應船

本地停泊的船舶

iii. 本地油港

另一個本地油港

iv. 本地油港

在新加坡境外停泊的船舶

v. 新加坡境外的油港

在新加坡境外停泊的船舶

海洋廢物清理

vi. 船上

離岸島嶼

燃料油供應商和駁船持有人可能會安排臨時使用燃料油的共同協定。在這種協定下,貸方允許借方在考慮或不考慮使用燃料油的情況下借用燃料油。借方在短時間內需將相同類型的燃料油返還給貸方。借貸的燃料油仍將被貸方視為貸方的資產。

對於消費稅的規定,如果貸方沒有任何收益或損失,其無需對燃料油借貸的銷項稅進行申報。然而,如果情況發生變化(例如終止借貸協議)並且貸方將借出的燃料油視為出售給借方,則消費稅應根據燃料油的銷售價位進行徵收。另外,借方也將被允許申報其購買並返還給貸方的燃料油的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