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 員工使用個人代步工具 商家須為其購買保險

2020/10/09   •   6485閱
陸路交通管理局宣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共享電動代步工具運營商必須為員工在公共步道上使用個人代步工具的工作進行提供第三方責任保險,以保障其安全。未按要求購買保險的企業可能面臨高額罰款或監禁。詳情可諮詢政府官方網站或直接聯繫保險公司。

陸路交通管理局今天(9日)發布文告稱,今年12月1日起,獲得執照提供共享電動代步工具的運營商,所有雇用員工在公共步道上使用個人代步工具進行工作的企業,必須為他們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以防止他們在工作期間受傷和死亡。

當局指出,如果商家未能給他們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則可能被罰款最高1萬元,或監禁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

有關符合要求的保險產品信息,可訪問政府官網。商家也可以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繫,以協商符合商家運營要求的保險合同。

新聞來源:陸路交通管理局官網

圖片來源:馬炎慶Facebook

編輯: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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