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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 員工使用個人代步工具 商家須為其購買保險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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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路交通管理局今天(9日)發布文告稱,今年12月1日起,獲得執照提供共享電動代步工具的運營商,所有雇用員工在公共步道上使用個人代步工具進行工作的企業,必須為他們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以防止他們在工作期間受傷和死亡。

當局指出,如果商家未能給他們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則可能被罰款最高1萬元,或監禁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

有關符合要求的保險產品信息,可訪問政府官網。商家也可以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繫,以協商符合商家運營要求的保險合同。

新聞來源:陸路交通管理局官網

圖片來源:馬炎慶Facebook

編輯: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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