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本地男子在沒有透露自己患有愛之病的情況下,同另一名男子發生性行為,而被當局調查。他在調查期間再犯,昨天(7日)被判處坐牢12個月。被告有意提出上訴。
法庭禁止媒體報道48歲被告的身份。被告在2017年7月確診患上愛之病,並接受治療。
不過,2017年11月到今年1月間,被告體內的病毒量偏低,無法檢測出病毒。國大醫院一名醫生在便箋里提到,在這種情況下,病人不太可能通過性交傳播病毒。
被告的代表律師說,他的當事人因此誤以為自己無需向性伴侶透露自己患有愛之病。
被告在2019年10月10日,在沒有告知對方自己是愛之病患者的情況下,同第一個受害者發生性行為。受害者發現後,隔天報警。衛生部立即展開調查。
衛生部的調查工作還未結束,被告又在去年4月23日晚上,在沒有透露病情的情況下,跟一名男同事發生性行為。受害者後來向當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