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庭。(圖:CNA)
擅自動用母親和姐姐200多萬元為千萬豪宅下訂,之後又稱家族公司借他的巨款是「禮物」無需償還,富家子被母親和姐姐提告。高庭認定他擅動存款又誤解家庭借款性質,裁定他須連本帶利歸還逾千萬元款項。
根據高庭發出的判詞,富太Tjiang Giok Moy和女兒Eileen Ang擁有一個花旗銀行的聯名戶頭,存款金額不詳。2008年,她們簽署同意書,讓弟弟Jimmy使用戶口裡的存款進行投資,但動用之前必須徵得她們的同意。此外,三人也是一家投資公司的股東。
之後幾年裡,Jimmy曾經至少三次在徵得她們的同意後,從戶頭取走180多萬元辦婚禮、購買保險和買車用。
明知母親反對 堅持購買豪宅
他們原本一起住在貝雅士路(Peirce Road)的豪宅里,但Jimmy婚後,妻子和母親及姐姐的關係鬧僵。2016年,母親提議他們夫妻搬出去自己住,也建議他購買里峇峇利路一帶的Leonie Towers公寓或者麗敦公寓(Leedon Residence) 的單位,但Jimmy卻看上烏節路湯林生路(Tomlinson Road)的豪宅,母親堅決反對。
2016年5月份,Jimmy自作主張訂購了自己心儀的豪宅,跟著他發信息通知母親說他買了房,還會從她的戶頭取錢支付訂金。在國外旅遊的富太看了信息但沒回復,回國後,Jimmy再次告知自己買了價值千萬元的房子,需要她贊助還清尾款。
富太當時以為Jimmy用自己的錢去買,直到女兒告知Jimmy挪用了她們的錢後,才發現兒子沒錢還想住豪宅,甚至挪用她的錢。
2017年,兩人為避免Jimmy再次挪用她們的錢,取消了早前簽署的「授權書」,禁止Jimmy再次從她們的戶頭提款。
公司借富家子1100萬元買房
雖不贊同兒子購買千萬豪宅,但兒子畢竟已付了訂金,富太冷靜後只好接受,還和女兒商量以公司的名義借1100萬元給Jimmy付清尾款,一來可以保住訂金,也能避免兒子日後如果離婚,兒媳從中瓜分資產,還能讓Jimmy慢慢償還借款。
關於這筆借款,他們一家在2018年的一次家庭會議中曾談及Jimmy的房子已「自由(free)」了,富太指她當時的意思是那棟房子「沒有拖欠房貸」,而不是「免費」送給Jimmy。
富家子:買房錢是媽媽贈送的禮物
Jimmy在回應母親和姐姐的起訴時,稱母親和姐姐從未反對他從她們的戶頭取錢私用,他因此相信自己有權力隨意動用她們的存款。
他也說自己事先通知了母親,她雖然沒回復,但他相信那是母親「默許」,他說自己沒錢買房,母親要他搬出去自己住,因此肯定願意資助他。
對於公司的借款,他認為是家族公司贈送他的「禮物」,而且家庭會議上也說了他的房子「免費(free)」了,所以他沒有償還的義務。
法官審理後,發現投資公司的記錄顯示,發放出去的1100萬元標註為「借款」,而不是「贈送」。此外,他們在家庭會議上提到的「free」的意思,理應代表「沒有貸款」,而不是「免費贈送」的意思。
此外,法官認為,Jimmy也沒有權力擅自動用母親和姐姐戶頭裡的存款,最終裁定Jimmy必須歸還取走的存款和償還公司借給他的貸款,總共大約1300萬元,外加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