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地一家四兄弟因一筆總值900萬元的賣屋所得實際擁有權鬧上法庭,關係降到冰點的訴辯雙方對簿公堂時,起訴人甚至不願稱答辯人為兄弟,只以「我父母的孩子」來稱呼對方。
根據高庭發布的判詞,起訴人 Ho Soo Fong 和 Ho Soo Kheng 以及答辯人 Ho Soo Tong 及 Ho Liew Leng @ Edwin 本是同根生的手足,但兄弟之間自2018年起不斷因糾紛鬧上法庭,本案是一連串訴訟的最新一章。雙方關係惡劣到起訴人在訴訟期間多次拒絕稱兩名答辯人為「兄弟」,而是稱他們為「我父母的孩子」。
為三房產逾900萬元售款對簿公堂
判詞顯示,本案涉及三處洋房的售屋所得,分別是在1993年和2007年買入的位於惹蘭卓叻(Jalan Chorak)7號,以及樟宜104巷25號和27號的洋房。三處房產購買時均登記在兩名答辯兄弟名下。這些房產最終在分別2018年、2019年和2023年出售,總售價為905萬元。
兩名起訴人主張,他們才是三處房產的實益擁有人,因為購地及建築費用均由他們掌控的公司支付。他們聲稱,把房產登記在兩名答辯人兄弟名下有兩個目的,一是避免他們一旦破產,房產被債權人追索;二是雙方有協議,讓起訴人日後可利用有關房產作為抵押,為自己的生意取得貸款。
因此,兩名起訴人主張存在購款推定信託(purchase money resulting trust)關係,要求法院宣告他們才是三處房產的實益擁有人,並有權獲得全部售屋款。
兩名答辯人則否認有關說法,堅稱房產完全由他們自己的資金購買,起訴人沒有支付購屋款。
證據顯示答辯人付款買房 起訴人敗訴也須支付近12萬元訴訟費
起訴人聲稱當年購屋的部分款項是出自他們實際控制的公司 Ho Pak Kim Realty,所以他們應是房產的實際擁有人。
高庭法官審理後耐心向他們解釋不能因為是他們的公司,就可以把公司的錢視為自己的錢。因為公司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公司的錢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
另外,即使真的是公司付款,法律不能把公司付的錢當作是起訴人自己的付款,根據推定信託,受益者也應是公司,而不是起訴人。
不過,最關鍵的是當年的購屋文件顯示,大部分款項由答辯人支付,銀行貸款文件也是答辯人簽署。
法官因此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兩名起訴人曾直接為三處房地產的購買或建築作出任何財務貢獻,不能推定存在以他們為受益人的購款推定信託。
起訴人多年來也從未反對兩名答辯人使用有關房產。
高庭最終駁回兩名起訴人的申索。法官總結,他們沒有提出主要證據證明自己付款,也沒有證明曾親自為三處房產作出直接財務貢獻。
駁回起訴人的訴求之餘,法官也諭令他們支付約12萬元的訴訟費。
兩名起訴人不服所判,已針對裁決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