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一家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地在新加坡境內,該公司即為新加坡居民企業。管理和實際控制地通常是指董事會的召開地。
新加坡按照屬地原則徵稅。除個別情況外,發生於或者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以及匯回或者被視為匯回新加坡的海外收入,都需要納稅,包括貿易、經營所得,專業或者執業所得,股息,利息或者折價,退休金及養老金,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保費和其他來自不動產的所得,以及未包含在上述類別中但是具有所得性質的其他所得或者收益。
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很自然地許多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的收入都來自於海外。當海外收入匯入新加坡並被領取則會被徵稅,並可能會導致被雙重徵稅:一次是在國外,另一次是該筆海外收入匯入新加坡後。

要確定某筆收入來源的正確地點,可能有點複雜而且具爭議性。沒有一種通用條規可以應用在每種情況來確定某筆收入是源自新加坡還是海外。這取決於收入的性質和產生這個收入的交易方式。
以下幾點可以作為指南來確定某筆收入的來源:
1.確定產生相關盈利的營運,並確定這些營運作發生的地點;
2.如果在海外沒有業務,而主要營運地點位於新加坡,則該業務所賺取的收入很可能會被視為來自新加坡;
3.確定買賣合約生效的地點(從貿易商品賺取盈利的地點),例如協商、簽訂和執行合約;
4.對於以賺取佣金為業務的公司,需確定旗下代理在哪裡進行工作。 如果這些活動在新加坡進行,則收入將被視為來自新加坡。
對於已確定來自外國的收入,需要確定該收入是否在新加坡收取。
來自新加坡以外地區的收入,如何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在新加坡收取:
1.以現金、支票、利息、電子轉帳等形式匯入、發送或帶入新加坡;
2.用於清償任何在新加坡進行的貿易或商業債務;
3.用於購買任何帶入新加坡的流動資產(例如與您生意相關的設備或原材料)。
外國人和外國企業也許會擔心因使用新加坡的銀行和基金管理設施而被徵稅。但是,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收入,只會向在新加坡居住的個人,或在新加坡的實體徵稅。因此,非居民個人,或不在新加坡營運的外國公司,可以把他們的海外收入帶到新加坡而無需被徵稅。

如上所述,外國來源的收入可能會被徵稅兩次:一次是在外國,另一次是當該筆收入匯往新加坡時。不過,有的稅收優惠可以緩解被雙重徵稅的問題。
新加坡海外收入的免稅優惠和條件
1、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可從外國來源的收入豁免計劃(FSIE)受益,在下列特定的海外收入里享有免稅:
(1)來自海外的股息;
(2)海外分行的盈利;
(3)來自海外的服務收入。
2、要獲得免稅必須符合三項條件:
(1)當在新加坡收到該筆來自海外的收入時,產生該筆收入的海外國家最高的企業稅率(標題稅率)至少是15%;
(2)該筆收入在海外已經被徵稅。外國所得稅的稅率可以與標題稅率不同;
(3)當局認為免稅將對該居民公司有利。
3、免稅申請資料:
(1)收入的性質和數額;
(2)該筆收入來自的管轄區;
(3)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標題稅率;
(4)已在獲得該筆收入的外國轄區內納稅。這是為了符合「須納稅(subject to tax)」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