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將於2026年6月25日在法庭起訴41名年齡在25歲至68歲之間的駕駛員,罪名是酒後駕駛。這些人在2026年3月至6月期間,在警方的執法檢查中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而被捕。其中兩名駕駛員是酒駕慣犯,另有三名駕駛員因將車輛停放在導致他人極不方便的位置而面臨額外指控。
兩名年齡分別為44歲和48歲的酒駕慣犯,分別於2026年4月16日和6月18日被警方攔截檢查,並被發現處於酒精影響下駕駛。兩人此前均有酒駕定罪記錄。作為慣犯,這兩名男子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b)條及第67(2)(b)條被起訴。一旦被定罪,他們將面臨強制性監禁。
另外三名面臨額外指控的男性駕駛員(年齡在29歲至59歲之間),分別於2026年4月30日、5月9日和6月15日在後崗13街、金文泰5大道和羅揚大道被發現車輛處於靜止狀態。他們的行為阻塞了交通,並可能給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危險或不便。調查顯示,這三名司機在涉嫌飲酒後駕駛車輛,隨後在方向盤前睡著。他們將分別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b)條和第122條,被指控酒後駕駛以及將車輛停放在導致他人極不方便的位置。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條,酒後駕駛的處罰包括2,000至10,000新加坡元的罰款,或最高12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如果是第二次或後續定罪,罰款金額將增加至5,000至20,000新加坡元,並伴有最高兩年的強制性監禁。違規者還可能被取消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2條,將車輛停放在導致他人極不方便位置的處罰為最高2,000新加坡元的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如果是第二次或後續定罪,駕駛員最高可被處以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酒後駕駛是一種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警方絕不姑息酒駕,並將毫不猶豫地對飲酒駕駛者採取嚴厲行動。公眾若計劃飲酒,請勿開車,應選擇其他交通方式,如乘坐計程車、私家車、公共運輸,或聘請代客泊車服務,亦或指定一名不飲酒的駕駛員送其回家。提醒所有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附件

一名38歲男子在金文泰5大道將車停在路邊睡著,經查實其為酒後駕駛。

一名29歲男子在羅揚大道將貨車停在路邊睡著,經查實其為酒後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