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最高法院。(圖:CNA)
巴士車長轉彎時撞倒並碾過正在過馬路的61歲婦女,卻沒有察覺發生碰撞而繼續行駛,導致婦女被拖行逾80米後死亡。車長早前因未謹慎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判監六個月及吊銷駕照八年。他以巴士存在「結構性盲點」等理由針對定罪提出上訴,但遭高庭駁回。
高庭指出,車長既然知道巴士存在盲點,就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克服視線障礙並持續留意行人,不能因為認為自己已經進行了相當全面的檢查,就視為已盡到謹慎駕駛的責任。
車長未察覺撞人 隔天才知涉及致命車禍
根據高庭今天(14日)發布的裁決,車禍於2022年6月20日晚上約10點26分發生在宏茂橋1道和3道交界處。
駕駛易塔通(Tower Transit)雙層巴士的被告Low Man Hong當時停在交通燈前,準備左轉進入宏茂橋3道。61歲女死者則在行人過道旁等候過馬路。
車輛綠燈和行人綠燈亮起後,被告開始左轉,女死者也開始過馬路。被告沒有發現她,巴士左前方撞上她,導致她倒地,隨後將她碾過。
被告沒有察覺發生碰撞,繼續駕駛巴士,導致死者被拖行約82米,直到靠近宏茂橋21街時才從巴士車尾脫離。死者當晚10點40分被宣告死亡。
被告直到隔天警方通知巴士公司後,才得知自己涉及致命車禍。
車長稱已按培訓檢查 提「結構性盲點」抗辯
被告否認未謹慎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控狀,但經過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監六個月,並從出獄日起吊銷駕照八年。他隨後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他辯稱,自己左轉時已按照培訓程序檢查行人過道和巴士左側,包括向前傾身檢查盲點、查看左側後視鏡和車內後視鏡,以及轉頭觀察巴士左側,因此不能僅因為最終沒有看見死者,就認定他未謹慎駕駛。
判詞顯示,巴士左A柱和左前門結構確實會阻擋司機部分視線,但只要調整身體位置,就能看到被遮擋的區域。
國家法院法官根據車內錄像發現,被告只在開始轉彎時數次向左轉頭,並稍微向前傾身數秒,之後便繼續轉彎,沒有明顯減速或停車,也沒有在巴士即將進入行人過道時再次檢查盲點。
高庭:司機有責任克服盲點
施奇恩法官指出,巴士的結構性盲點並非被告不知道或意料之外的障礙。被告既然知道盲點存在,就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克服視線障礙。
法官認為,當巴士即將進入行人過道時,被告應該再次向左查看,並把身體向左或向前移動,以克服左A柱和左前門結構造成的視線障礙,但車內錄像顯示他沒有這麼做。
高庭也指出,行人在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道上享有優先通行權,即使司機面對綠燈,也必須讓正在或準備過馬路的行人不受阻礙地通過。
法官說,如果要求行人自行顧及迎面車輛的盲點,就是顛倒行人優先通行的規則,檢查盲點的責任必須由司機承擔。
對於被告指自己不知道死者在那裡,因此無法讓路的說法,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他為何沒有發現正在過馬路的死者。停車讓路的義務並不取決於司機是否實際看見行人;只要有行人正在過馬路或開始進入行人過道,準備轉彎經過的司機就必須停車讓路。
施奇恩法官最終認為,國家法院根據車內錄像等證據認定被告沒有保持適當觀察,並無錯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由於被告只針對定罪上訴,原判六個月監禁及出獄後吊銷駕照八年的刑罰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