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被判入獄九個月及罰款。(圖::CNA)
不滿兒子在室內遊樂場被另一名家長責罵,男子把對方打到面部、眼部及鼻子多處骨折,被判處九個月監禁,賠償408元。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39歲被告Wong Chun Xiong星期四(9日)被判蓄意嚴重傷人罪名成立,另一項使用侮辱性字眼的控狀則在判刑時納入考量。
案件於2023年9月3日發生在室內兒童遊樂場Bouncy Paradise。當天,被告和家人帶著兩名孩子到遊樂場玩耍,六歲的兒子告訴他,一名成年人責罵了他。
被告帶著兒子去找那個人了解情況,對方是一名56歲的外籍男子,對方當時和女兒坐在球池裡。
被告詢問對方為何斥責他的兒子,對方稱被告的兒子打了他的孩子。被告解釋,那只是意外,兩人隨後爆發口角。
過程中,男子從球池中跳出,靠近被告進行理論,兩人面對面爭吵,被告一度爆粗辱罵對方「該死的外國人」。
閉路電視畫面顯示,雙方在推搡與指責間,被告突然揮拳擊中對方面部,男子當場倒地,現場其他人立即上前制止。
男子送醫檢查後,發現眼部及鼻樑部位多處骨折。
被告在審訊中辯稱自己只是想保護兒子,並指對方先以激烈態度跳出球池挑釁他。
被告的律師表示,被告的行為屬於自衛反應,然而法官指出,被告在過程中明顯失控,出拳的力度「遠遠超出合理防衛的標準」。
法官也說,法律確實保障公民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行使自衛權,但必須是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使用。
法官表示,如果換做是自己,他能理解在得知孩子受委屈時的焦慮與憤怒,作為一名父親,自然會想弄清來龍去脈,並希望平息誤會。
他說:「如果我出於同樣的心情前去詢問,卻被誤解或激怒,我也可能一時情緒失控而出手,但在冷靜下來後,我會明白自己必須為當下的行為承擔後果。」
法官也說,一個理性的成年人應當選擇克制,而非以暴力解決爭執。
控方要求法官判處被告10至11個月監禁,而辯方則請求刑期少於七個月。
法官最後判處被告入獄九個月,並須賠償受害者408元,被告獲准暫緩服刑。
蓄意嚴重傷人的最高刑罰是最長十年監禁,以及罰款或鞭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