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修訂法令,強制居民優先通過調解來嘗試解決鄰里糾紛。
此外,鄰里糾紛審裁庭將被賦予權力,向因為心理疾病而做出滋擾鄰居行為的人,發出強制治療令。不過,這將是解決問題的最後手段。
國會通過由文化、社區及青年部,國家發展部和律政部聯合提出的《鄰里糾紛解決(修正)法案》(Community Disputes Resolution(Amendment)Bill)。
文社青部長唐振輝在修正案二讀時說,修正案將強化社區調解框架,授權社區關係和社區調解中心的執行員、公務員或建屋發展局等法定機構的人員,向發生糾紛的居民發出調解指示,強制他們到社區調解中心接受調解。拒絕接受調解且沒有合理理由的人,將被視為犯法。
部長說,通過調解解決鄰里糾紛將是當局的首選方案。
此外,政府將設立社區關係處(Community Relations Unit),賦予調查和執法權力,以介入鄰里糾紛。這個單位隸屬國家發展部的社區事務署,專注於處理嚴重的噪音和囤積物件問題。
修正案也加強鄰里糾紛審裁庭的權力和程序。其中,如果某人的無理干擾行為可能由精神疾病所致,審裁庭可發出強制治療令。部長強調,當局傾向於說服當事人自願接受治療,發出強制治療令將是最後手段。
另外,如果做出干擾行為的是出租單位的租戶,鄰居可通知房東介入。房東如果無法阻止租戶這麼做,可被審裁庭下令提供保證金,並在騷擾問題始終沒有解決的情況下,被沒收保證金。
唐振輝強調,採取司法程序來解決糾紛應是最後手段。
部長說,這些增強措施並不是靈丹妙藥,仍然可能會有一些案件難以解決。這是細緻的平衡工作,既要避免對框架進行過度干預,確保能夠實施解決糾紛的措施,又要賦予居民承擔責任的能力,讓他們主動解決自己的困難和鄰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