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主辦宗教活動觸犯公共秩序法 明天被控上庭

2025/12/17   •   653閱
兩名61歲男子因未經許可組織宗教活動,涉嫌違反《2009年公共秩序法》而被控上法庭。案件涉及在全島六個地點持續八小時的徒步遊行和花車遊行,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仍繼續違法組織活動。涉嫌者將面臨最高1萬元的罰款,或最多六個月的監禁。了解宗教活動組織許可的必要性,以及違規可能面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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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iStock)

兩名61歲的男子在主辦宗教活動時觸犯《2009年公共秩序法》,今天(17日)被控上法庭。

警方發表文告說,第一起案件發生在去年6月22日。被告為慶祝某個宗教團體搬遷到新地址,而在沒有申請執照的情況下,組織了一場公眾集會和多場徒步遊行,這些活動橫跨全島六個地點,並持續八個小時。

活動進行時也動用了五輛花車,信徒在步行前往廟宇途中還有表演環節。他將被控兩項未經許可組織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的罪名。

第二起案件發生在去年10月24日。被告為了慶祝宗教活動而組織了兩場公眾遊行活動。

雖然被告已經獲准在廟宇附近的草地舉行宗教集會,但有關執照不允許信徒進行徒步遊行。不過,被告卻組織了兩輛裝有LED的花車大聲播放音樂,並占據巴耶利峇路(Paya Lebar Road)附近的一條道路,讓信徒在花車之間聚集徒步。之後,信徒沿著巴耶利峇路最左側的車道步行返回廟宇。

文告說,被告在接獲警方的警告後仍繼續遊行活動,牴觸了相關條例。他將面對兩項控狀。

一旦罪名成立,初犯者將面對最高5000元的罰款。重犯者所面對的最高罰款將達到1萬元,或最多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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