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上使用電動踏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的違例者,將面對更嚴厲的罰款。
陸路交通管理局2日上午發文告宣布,從1月15日起,把個人代步工具騎上馬路的違例者,所面對的罰款將加重至少兩倍,從現有100元激增到300元和500元。

在包括組屋區內的小路使用個人代步工具,以後罰款額將增至300元;在車流量較繁忙的主要道路違例騎行的罰款則提高到500元,在快速公路騎行則會被控上法庭。
1月15日起,把個人代步工具騎上馬路的違例者,所面對的罰款將加重至少兩倍,從現有100元增到300元和500元。
根據公路交通法令,電動踏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不能在公路上行駛。初犯者可被控上法庭,面對罰款最高2000元或坐牢最長三個月,重犯者可罰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最長六個月。

陸交局在剛過去的一年裡,每月平均取締40個在公路上使用個人代步工具的騎士,比2016年每月平均34起高出將近兩成,違例者以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居多。
去年11月底,就有一名男子罔顧自身和他人安危,在泛島快速公路(PIE)上騎電動踏板車,最後被陸交局執法人員和交警攔截,他的電動踏板車也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