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將加強對公共場所金融產品推銷活動的監管。金融機構日後只能在商業場所的指定區域進行這類活動,在向公眾推銷產品或服務前,須先清楚說明來意並取得對方同意。
金管局將在明年發布更新後的指南,並給予金融機構九個月的過渡期,以落實新的保障措施。
金管局前天(12日)發文告說,新措施是在當局就加強相關行為規範展開公眾諮詢後制定。
包括路演在內的公共場所營銷活動,讓金融機構及其代表有機會在公共場所接觸消費者,以推銷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過,金管局指出,如果處理不當,可能引發行為規範問題,包括消費者在沒有主動要求的情況下被招攬,或面對持續不斷的推銷。
根據加強後的保障措施,金融機構只能在商業場所劃定的指定區域進行推銷活動,並須委任具備適當資歷的人員,監督金融機構代表在活動期間的行為。
金融機構代表在接觸消費者時,也須一開始就清楚說明,他們有意推銷金融產品或服務,並在繼續介紹或推銷前取得消費者同意。
當局強調,街頭招攬以及挨家挨戶推銷金融產品和服務仍將被禁止。
金管局也將更新針對金融機構的《營銷與分銷活動行為準則指南》(Guidelines on 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Marketing and Distribution Activities),以納入這些加強後的保障措施。
這些措施將與去年9月針對數碼廣告活動推出的保障措施形成互補,進一步確保金融機構及其代表無論通過哪個營銷和分銷渠道接觸消費者,都必須採取負責任和專業的方式。
金融管理局助理局長(資本市場)林端利表示,消費者在被推銷金融產品和服務時,不應感到壓力或措手不及。
他說:「加強後的保障措施將提高公共場所推廣活動的行為標準,確保消費者獲得公平和專業的對待,同時讓金融機構繼續通過適當渠道接觸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