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5月5日;新加坡;新加坡市空中視圖。強制性信用證:
管理機構:
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Infocomm Development Authority,IDA)
法律依據:
電信法(Cap.323)
相關標準:
IDA對電信產品的使用管理,主要是根據由IDA制定的技術規範。技術規範即規定了擬在新加坡出售和使用的電信設備的最低技術要求的標準。
線路終端設備標準http://www.ida.gov.sg/Policies%20and%20Regulation/20060424152936.aspx
無線電通訊設備標準http://www.ida.gov.sg/Policies%20and%20Regulation/20060424155810.aspx
相關參考規範http://www.ida.gov.sg/Policies%20and%20Regulation/2006042416150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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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前批准:
2010年4月15日之後,除下列被禁的電信設備或其他IDA規定的設備外,其他電信設備的進口前無須獲得批准。
掃描接收器;
軍用通信設備;
電話語音變化設備;
用於任何頻段的無線電通信干擾設備;
用於890MHz - 915MHz到935MHz - 960MHz頻段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如,無繩電話),但不包括蜂窩行動電話或其他管理機構批准的設備。
電信設備的進口程序:
進口商應確保進口設備符合相關IDA技術規範,如線路終端設備標準或無線電通訊設備標準。
若進口設備擬用於銷售或租借,進口商應申請/註冊合適的經銷商許可證。
在銷售或租借前應先在IDA註冊產品。
除了被豁免的產品外,在新加坡運行無線電通訊設備也需要許可證。豁免產品名單見《電信(第33/34(1)(b)和(35)節的豁免)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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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許可證
經銷商等級許可證(DC):允許持證人交易/銷售已註冊設備或根據《電信(經銷商)法規》第1個計劃表中規定的不要求獲得批准的電信設備(如,電話、蜂窩識別設備、傳真收發機等)。
經銷商個體許可證(DI):允許持證人在交易/銷售上述產品外,還可以交易/銷售未註冊的設備(僅用於出口) 。2010年4月15日起,DI許可證的有效期從1年延長到5年。
IDA設備註冊計劃:
(a) 更簡化設備註冊(Enhanced Simplified Equipment Registration ,ESER)(2007年實施)
適用於複雜的多線路設備或短距離設備/低功率的ISM頻段設備(詳細清單見《電信設備註冊指南》附錄B表B.1)。包括PABX、TKS、ISDN設備、DECT電話、WLAN、藍牙設備、RFID、無線麥克風、以及無線電監測、遙控和遙測設備等
(b) 簡化設備註冊(Simplified Equipment Registration ,SER )
蜂窩(2G/3G/GMPCS) 移動終端和寬頻接入設備(ADSL和電纜數據機)
(c) 通用設備註冊(General Equipment Registration,GER)
在《電信設備註冊指南》附錄B表B.1中涉及的任何設備類型,以及(強制性)需要IDA許可證的陸地移動無線電接收裝置、移動基站、UWB和WBA設備以及短距離設備

產品註冊的有效期:
5年
產品註冊費用:
ESER
無註冊費
SER
每種產品的註冊費為SGD 100(新加坡幣))(IDA認可機構證明)
GER
每種產品的註冊費為SGD 100(新加坡幣)(IDA認可機構證明)
每種產品的註冊費為SGD 350/500(新加坡幣)(IDA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