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圖:CNA)
控方提呈經修改的控狀,而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承認罪狀後,控方陳詞指易華仁身為公務員還是個部長級人物,錯誤用自己的身份明顯收取了好處,還把好處分享給家人和朋友,要求法官判易華仁坐牢六到七個月。
控方修改控狀,把易華仁原本面對的兩項牴觸防止貪污法令的控狀,修訂為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控狀。易華仁最終面對35項控狀,其中34項是牴觸該條文的控狀,指他以公務員身份索取貴重禮物與好處,最後一項則是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庭審進入認罪程序後,控方以其中五項加以提控,包括四項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控狀和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易華仁的涉案金額超過40萬元,包括世界一級方程式F1新加坡大獎賽的門票和昂貴的貴賓區套票,以及價值近8000元的布朗登(Brompton)摺疊腳踏車。
控狀涉及酒店及地產大亨王明星和建築商林增建築承包公司營運董事林國城。
易華仁完成認罪程序後,主控官戴偉雄針對刑罰陳詞時表示,易華仁從這兩個商人身上收取了好處,除了給自己,也給家人和朋友,顯然牴觸了「公務員不得索取貴重禮物和好處」的法令,而且罪責嚴重越過了必須坐牢以示警戒的門檻。
主控官要求五項罪狀的刑罰介於一個月到四個月不等,其中三項分開執行,共要求法官判他坐牢六到七個月。
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妨礙司法公正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