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司機駕駛重型車輛超速,將被控上法庭

2025/10/27   •   252閱
2025年5月至8月間,五名重型車輛司機因超速被控,最高或面臨千元罰款及監禁。事件凸顯超速對道路安全的嚴重威脅,警方重申車速限制器的法定要求,並提醒相關車主須於2026年1月前完成安裝,以確保行車安全與法律合規。了解各車型安裝期限及法規細節,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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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年齡介於33至42歲的 motorists,因超速駕駛重型車輛,將於2025年10月28日在法庭被控。這些車輛依法必須安裝車速限制器,但涉事司機在駕駛過程中被發現超速,車速已超過車輛所規定的限速。

事件發生於2025年5月至8月之間,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5月31日,一名33歲男子駕駛巴士沿謝爾申道(Sheares Avenue)往中央大道(Central Boulevard)行駛,車速達76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連同第63(1)條。

2025年6月8日,一名34歲男子駕駛混凝土攪拌車沿謝爾申道往中央大道行駛,車速為61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4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連同第63(1)條。

2025年6月23日,一名37歲男子駕駛混凝土攪拌車沿謝爾申道往中央大道行駛,車速為54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4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連同第63(1)條。

2025年7月11日,一名42歲男子駕駛巴士沿泛島快速公路(PIE)往大士方向行駛,車速為73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連同第63(1)條。

2025年8月1日,一名40歲男子駕駛巴士沿武吉知馬快速公路(BKE)往兀蘭方向行駛,車速為73公里/小時,超過該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連同第63(1)條。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超速罪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第二次或多次定罪,罰款可高達2,000元,監禁最長可達六個月,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超速仍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當駕駛者超速行駛時,不僅危及自身安全,一旦發生事故,也極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嚴重受傷甚至死亡。駕駛者應嚴格遵守道路及車輛限速,確保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交通警察提醒所有重型車輛車主,根據現行法規,總重量(MLW)超過12,000公斤的重型車輛必須安裝正常運作的車速限制器。若被發現未遵守規定,相關車輛須接受檢查,以確認車速限制器是否正常運作。若未能配合檢查,將構成《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7(3)條的罪行,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為提升道路安全,交通警察將要求總重量介於3,501公斤至12,000公斤之間的貨車,依表1所示的期限安裝車速限制器。這些裝置將確保貨車車速不會超過60公里/小時。由於首階段的最後期限為2026年1月1日,警方提醒各公司及貨車車主應儘快安排安裝,以免違規受罰。授權代理機構名單已公布於新加坡警察部隊官網(https://www.police.gov.sg/Knowledge-Hub/Traffic/Traffic-Matters/Speed-LimiterAuthorised-Agents)。詳情請參閱附件A,了解不同類別貨車須安裝車速限制器的實施日期。

附件A

車速限制器規定的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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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0月27日 上午9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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