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排左起)王寶森、張瑞金、蘇海金、王德海、林寶英、(下排左起)蘇劍鋒、王水明、陳清遠、蘇文強和蘇寶林已被判刑。(圖:CNA)
30億元洗錢案落網的十人已被繩之以法。政府表示,這些人所面對的監禁和資產充公的刑罰是恰當的,而我國只能針對涉案人士在管轄範圍內犯下的罪行進行判決。
內政部、財政部和金融管理局昨天(4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政府跨部門委員會對我國反洗錢框架的檢討結果。
在30億元洗錢案中面對6至22項控狀的十名涉案人士都已認罪,他們分別被判監禁13至17個月不等,刑期從他們在去年8月15日落網算起。總值超過10億2527萬元的資產被起獲或凍結,相等於超過92%的9億4450萬元在他們被定罪後被充公。而涉案的另外20億元,據悉都屬於已經離境的17名涉案人士。
針對媒體提問十名被告的刑罰是否適當,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和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表示,被告們所面對的刑罰與其他類似罪行的刑罰相當,也是對相關罪行的正確判決。
她指出,公眾必須意識到,並非一人對30億元的涉案金額負責,而是有十個人在本地被控。
不能把30億元的洗錢案歸咎於一人
「所以,不能把30億元混為一談,歸咎於一個人,然後說13個月或 17個月(監禁)是不正確的判決。我們必須考慮到每一名被告。你必須看金額,你必須看犯罪的確切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刑罰和制裁是適當的,且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刑罰和制裁相稱。」
她補充說,涉案團伙已被搗毀,不義之財也被充公,這對犯罪分子來說非常痛苦。
「如果你仔細想想,對任何洗錢者和犯罪者說最痛苦的事情是什麼?那就是你無法獲得你的不義之財。如果你想把錢拿回來,你必須證明它是合法的。如果你不能證明,那麼你就知道你的犯罪活動已經被破壞了。因此,處罰是適當的。而且我們已經能夠扣押涉案資金,這對洗錢者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表示,當局只能對其在管轄範圍內實施的罪行下判,無法對在我國管轄範圍以外犯下罪行的個人進行處罰。
「其中一些人洗錢,還偽造文件,都是在本地犯下的罪行,因此我們能夠處罰他們,讓他們服刑。」
政府跨部門委員會完成檢討後發布報告,建議通過三方面,即積極預防、及時偵查並進行有效執法來進一步打擊洗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