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巴士車長起訴新捷運案 在高庭結束審理
前巴士車長起訴新捷運的案件,昨天在高庭結束審理。辯方律師指起訴人在審訊過程中不斷改變立場,並且沒有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據。訴方律師則重申了新捷運在安排休息日和計算加班費方面違反僱傭法令的指責。法官擇日裁決。
訴方律師林鼎以四點闡明立場。一是僱傭法令對休息日的定義,二是新捷運少付的加班費,三是新捷運採納的已計算在內加班費制度,四是僱傭法令的45分鐘用餐時間條款。
林鼎也說起訴人蔡廣明每天凌晨3點會搭乘公司所提供的巴士上班。對方會在4點15分抵達車廠,並在4點50分開工。林鼎認為新捷運應該將這35分鐘計算為工作時間。
辯方律師文達星回應說,僱傭法令沒有規定僱主得提供上班的交通工具,而一些車長是自己前往車廠的。文達星也說蔡廣明可以在4點15分到4點50分之間離開車廠,因為公司沒有要求他在車廠做任何的工作。
另外文達星指出,蔡廣明在庭訊中提到,用來記錄上下班時間的日記,但卻沒有提供為證據,這讓人感到懷疑。
對此林鼎回應說,蔡廣明記下的是上下班打卡記錄的時間,因此那已是明確的證據。
案件昨天在高庭以視訊的方式進行,十多名公眾到法庭旁聽。雙方律師先後陳述結案陳詞,蔡廣明沒有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