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後在私召車上非禮兩名七歲和10歲的女童,得逞後送上糖果要女童「乖」,前Grab私召車司機被判坐牢24個月和鞭打四下。
現年48歲的被告林文海(譯音)面對三項非禮未滿14歲少女的控狀,他不認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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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2017年6月14日下午,七歲女童和母親在淡濱尼廣場(Tampines Mall)購物後乘搭被告的私召車回家。女童和母親原本一起坐上后座,但被告突然詢問女童母親,女童的身高是否達到1.3米。
被告稱,身高1.3米以下的孩童不能和父母同坐后座,並要求女童的母親移到車子前座。女童母親下車換座位時,被告卻趁機轉身非禮女童私處。女童感到不適,移到司機後方的座位避開被告。
私召車抵達目的地後,受害女童下車之前,被告再次轉身非禮她,還給她一顆糖果,並稱她為「好女孩」。
女童因感到羞恥和害怕,事後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告訴母親,而是數日後到朋友家玩時,才悄悄跟朋友說出經過。這名朋友的母親得知後震驚不已,建議女童把經過告訴自己的母親,這才揭露了被告的罪行。
同年8月25日,一名10歲女童獨自乘坐私召車到她朋友位於義順的家過夜。被告不僅在車上詢問女童住址和家庭情況等私人問題,還要求女童在面簿加他為朋友,以及帶她到麥當勞吃飯。被告甚至在遇到紅燈停車時,數次轉身伸手撫摸女童的膝蓋。
女童下車前,被告同樣給了她三顆糖果,觸摸她的臉頰,叫她要乖。女童感到害怕,立刻下車,到朋友家後把經歷告訴朋友。朋友的父母得知後,輾轉通知了女童的母親。女童的母親最終帶她去警局報案。
主控官指出,兩名受害者的證詞嚴謹可信,她們在案發前與被告從未有過任何交集,沒有汙衊他的理由。反觀被告上庭接受盤問時證詞前後不一致,而且有所迴避,例如雖然他從2000年起便一直住在義順,卻稱自己只熟悉區內的舊組屋。
被告昨天(4月4日)在母親陪伴下出庭,並在法官宣布刑罰時忍不住抽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