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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改進計劃未達標後辭職 女子指公司不當解僱索償被駁

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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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當解僱索償被駁回。(圖:iStock)

一名女子在被公司編入績效改進計劃後,因未能通過相關計劃而選擇辭職。女子隨後把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公司不當解僱,但索償要求被僱傭糾紛索償庭駁回。

根據僱傭糾紛索償庭星期二(29日)公布的判詞,這名女子和涉事公司的身份都沒有公開。

這名女子是在2024年1月加入這家公司擔任高級社交媒體主管,並順利通過兩個月的試用期。

同年3月起,她的工作範圍擴大,加入創意相關職能。公司稱,這是全公司整合工作的一部分。

女子同意擴大職務範圍,但表示自己當時是在公司承諾提供足夠培訓和指導的情況下答應。

到了去年11月,公司將她列入為期約三個月的績效改善計劃(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簡稱PIP),要求她在創意構思和視頻製作、製作和執行、攝影和造型,以及內容規劃四個方面改善表現。

計劃今年3月結束後,公司評估認為女子未能達到要求。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隨後告知女子,公司可考慮將她調派至其他職位,或她可選擇辭職。女子最終在今年3月底辭職。

之後,女子在今年6月提出不當解僱索償。她認為,自己因創意職能方面的表現問題而遭解僱,但有關工作並不在僱傭合約正式規定的職務範圍內。

她也稱公司沒有為新增的創意職能提供所承諾的支持。

女子最初索償2萬元,之後將索償金額調整為4000元,相等於一個月的薪資。

法官:女子說法缺乏客觀證據

審理這起案件的法官Kevin Ho Hin Tat裁定,雖然女子並非自願辭職,但無法判定女子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遭到解僱。

法官指出,儘管公司沒有修改僱傭合約,將新增的創意職能列入女子原有的工作範圍,但女子並不否認自己曾同意承擔這些職責。因此,女子聲稱自己從未通過合約獲委負責創意職務的論點無法成立。

法官也認為,女子聲稱公司沒有提供此前承諾的支持的說法缺乏客觀證據。

同時,法官指出,即使女子能夠證明自己遭不當解僱,要證明自己有權獲得賠償也會面對相當大的困難。

女子已經獲得通知期的薪資,而且離開公司後,沒有出現就業中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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