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一句「試用期沒過,不算正式員工,不用給通知期錢」——這話,以後在新加坡不好使了。2026年8月2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一紙判決,給所有拿工作準證、正處在試用期的打工人,發了一張實打實的護身符。
2026年8月2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就一起涉及試用期員工權益的勞資糾紛案作出判決,明確認定僱傭合同中的通知期條款在試用期內同樣有效,僱主不得以「未轉正」為由拒絕支付代通知金。
案件當事人魏某於2023年4月受聘於南洋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助理,月薪3000新元,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2023年7月7日,即試用期結束前兩日,公司通知其試用期未獲通過,聘用關係於7月9日終止,並額外支付7天薪水作為補償。魏某認為,合同中「任何一方終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條款應當適用,遂向僱傭索償仲裁庭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仲裁庭支持其訴求後,公司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庭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該合同中同時包含年假按工齡遞增、年度調薪等條款,若將試用期理解為合同僅適用於三個月,則上述條款在實際履行中缺乏意義。因此,試用期應被視為「前三個月按不同條件進行評估」的階段,而非將合同整體有效期壓縮為90天。合同中並未約定「試用期結束即自動終止」,僱主不能單方面推定該內容成立。據此,法院判決公司向魏明陽支付2857.14新元的代通知金,以及30新元雜費和上訴成本。

該判決的核心意義在於,員工是否通過試用期,與能否依據合同獲得通知期補償,屬於兩個獨立的問題。
僱傭合同中的通知期條款在試用期內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獲得賠償取決於合同本身對通知期的具體約定,而非僱主對員工身份的定義。對於持有EP或SPass的工作準證持有者而言,若在試用期內被終止聘用,仍有權依據合同主張代通知金,該項收入屬於合法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員工在簽署僱傭合同時,應仔細閱讀「Termination / Notice」條款,確認試用期內的通知期具體天數,若條款表述不明確,應要求僱主以郵件形式作出書面澄清。
若在試用期內收到不轉正通知,不宜立即簽署接受「善意補償」的文件,應先核實合同約定的通知期金額,再決定是否接受。若僱主拒絕支付且爭議金額不超過6000新元,員工無需聘請律師,可直接向僱傭糾紛仲裁庭或勞資關係仲裁庭申請調解或索賠,並可引用本案判決作為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