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港區國安法」有「港獨」分子想逃往新加坡?梁振英三瓢「涼水」潑下來

2020/06/21   •   1787閱
「港區國安法」上線後,有人擔心香港人及資金流失至新加坡。本文引用新加坡的相關法律,包括集會許可制度、預防逮捕權力以及缺乏陪審團制度等,警示那些企圖利用外部環境逃避法律風險的人。了解新加坡的法律體系,有助於辨識潛在的風險與挑戰。

【環球網報道 記者 趙友平】「港區國安法」上線在即,某些人想逃去新加坡?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今天(21日)給「港獨」分子潑了三瓢「涼水」。

針對近期有人說因為「港區國安法」,香港有人和資金將流失到新加坡,梁振英今天(21日)在臉書發文,他引用新加坡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主要法律內容來警告某些人:

第一,任何戶外集會(包括一人的集會)都需要得到警方許可,如果沒有取得警方的許可,即被視作非法。

第二,新加坡《內部安全法》允許「預防逮捕」,即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不經審判直接逮捕和拘役嫌疑犯;《內部安全法》授予政府對違法者有專屬管轄權,內閣在內部安全問題上具絕對權力,法庭不能過問部長的決定。

第三,新加坡沒有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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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臉書截圖

以下為梁振英臉書全文:

新加坡。

近期有人說因為「港區國安法」,人和資金都流失去新加坡。下面是新加坡和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主要內容:

1.《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集會」(assembly)的定義,包括支持或反對政府,向公眾宣傳任何理念或評論一起事件,也包括一人的集會。戶外集會需要得到警方許可,如果沒有取得警方的許可,即被視作非法。

2. 《內部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允許「預防逮捕」,即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不經審判直接逮捕和拘役嫌疑犯,以阻止某些人以任何形式危害新加坡的安全、破壞新加坡的公共秩序和基礎服務。《內部安全法》授予政府對違法者有專屬管轄權,內閣在內部安全問題上具絕對權力,法庭不能過問部長的決定。

3. 新加坡沒有陪審團制度。

案例︰

1987年,政府以《內部安全法》拘禁22位天主教神職人員及教會服務機構的社會工作者,辯護律師其後亦遭逮捕。

1988年,9名被拘禁者發表聲明,駁斥政府對他們的指控,並確認他們曾經受到虐待。其中8人在隔天即被重新逮捕。

2009年,一名42歲男子被判6個月半監禁及5000新元的罰款,他被控3項罪名,包括在新加坡商業區進行單人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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