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歲肇事男子事後沒有停車救助傷者,反而棄車逃離現場,在8項罪名下被控。(取自早報網)
(新加坡訊)一名35歲男子被指與電動腳車發生車禍後棄車逃離,沒有為傷者提供援助,造成六旬腳車騎士送院死亡,昨日在當地法庭面對8項控狀。
《聯合早報》報道,警察部隊發文告說,警方本月24日接獲通報,指當地淡濱尼7道和淡濱尼42街的交界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涉及一輛汽車和一輛電動腳車。
一名67歲男腳車騎士昏迷下送院,過後在醫院去世。
初步調查顯示,35歲肇事男子事後沒有停車救助傷者,反而棄車逃離現場;他也沒有在車禍發生的24小時內向警方報告事故,事發時未持合格駕照。
交通警察在調閱警方監控畫面進一步調查後,鎖定男嫌犯身份,並於本月26日逮捕他。
這名男子今日面對8項控狀,包括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無照駕駛、肇禍後沒有停車、沒在車禍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車禍發生後沒有幫助傷者等。
根據新加坡法律,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若罪成,可坐牢最長8年,也可被吊銷各級駕照;無照駕駛的罪名若成立,可被判罰款最高1萬元,或坐牢最長3年,或兩者兼施;肇禍後沒有停車若罪成,則可被判罰款最高1000元,或坐牢最長3個月,或兩者兼施。
發生致命交通事故後,肇事者若未提供幫助就離開事故現場,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3000元,或坐牢最長1年,或兩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