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62歲的女子將於2026年9月25日在法庭受審,罪名是在六次不同場合參與未經許可的公共集會。
此次起訴是在該女子多次前科的基礎上做出的:2024年10月12日,該女子在魚尾獅公園參與了一場未經許可的公共集會。隨後,她在2025年的6月25日、10月10日、10月25日、11月24日,以及2026年2月14日再次連續五次違反相關規定。
該女子曾在2001年、2005年和2007年因類似罪行被定罪。2020年7月,她還因違反《公共秩序法》第16(2)(a)條參與未經許可的公共集會而被處以為期12個月的有條件警告。儘管有這些前科和警告在身,該女子依然執迷不悟,在上述六次場合中繼續參與非法集會。
針對其最新的違規行為,該女子將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6(2)(a)條,被指控六項參與未經許可公共集會的罪名。該罪行最高可被處以3,000新加坡元的罰款。
警方提醒公眾,新加坡的公共集會受《公共秩序法》監管,組織或參與未經警方許可的公共集會即構成違法行為。對於宣傳其他國家或外國實體的政治主張、可能煽動情緒並導致公共秩序事件的集會,警方將不會發放許可。對於違反《公共秩序法》的行為,包括重複違規者,警方將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警方敦促公眾不要從事任何可能破壞新加坡和平、公共秩序和社會和諧的活動。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9月24日 下午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