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年齡在31歲至70歲之間的人員,將於2026年9月28日在法院被起訴,原因是他們參與了未經許可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且部分行為發生在禁區內。
在這六人中,有兩人在本次系列案件之前,就曾因違反《公共秩序法》參與無證集會而被調查並警告。儘管此前已收到警告,這兩名人員仍繼續參與多次無證集會或在禁區內集會。另有兩人同樣在被調查違反《公共秩序法》期間,多次參與此類活動。具體案件詳情如下:
2024年11月22日、29日及2025年1月23日在樟宜監獄外的無證公眾集會
一名31歲男子和一名56歲女子將因在樟宜監獄外參與無證公眾集會而被起訴。
該31歲男子將被指控三項違反《公共秩序法》第16(2)(a)條的罪名(參與無證公眾集會)。此前,他曾因2022年3月29日和4月26日的無證集會行為收到嚴厲警告,並因2022年3月29日妨礙司法公正(違反《刑法》第204A(a)條)而受到處理。
該56歲女子將被指控兩項違反《公共秩序法》第16(2)(a)條的罪名,涉及2024年11月22日和29日的集會。這並非她首次違規,她曾在2022年4月26日因類似罪行收到嚴厲警告。此外,她還因參與2025年2月3日在國家法院外的集會(詳見下文第4段),於2026年9月18日再次收到嚴厲警告。
2025年2月3日在國家法院(禁區)外的無證公眾集會
五名年齡在31歲至70歲之間的人員,將分別被指控一項違反《公共秩序法》第15(2)條的罪名,因其於2025年2月3日在禁區——國家法院外聚集。其中兩名成員在違反《公共秩序法》方面有多次前科,且此前已被警方警告:
a. 其中一人是一名37歲女性,其違法記錄累累:
2017年7月13日、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6日參與無證公眾集會;
2022年3月29日和4月26日違反《刑法》第204A(a)條妨礙司法公正;
2024年6月7日從諾維娜地鐵站向內政部進行公眾遊行。
針對上述行為,她曾面臨從嚴厲警告到12個月有條件警告不等的處罰。
b. 第二個人是一名38歲女性,同樣曾因多項罪名被定罪:
2024年2月2日組織未經許可的公眾遊行前往禁區(即總統府);
2017年6月3日和2021年1月26日參與無證公眾集會。
針對這些嚴重違規行為,該人員受到了從3000新元罰款到24個月有條件警告不等的處罰。
警方提醒公眾,根據《公共秩序法》,組織或參與無證公眾集會將面臨以下處罰:
違反第15(1)條者,可被處以最高1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違反第15(2)條者,可被處以最高5,000新元罰款;
違反第16(2)條者,可被處以最高3,000新元罰款。
在禁區內未經許可進行公眾集會或遊行將受到更嚴厲的處罰。禁區定義見《公共秩序法》第12條及《公共秩序(禁區)令》,包括總統府、國會大廈、最高法院、國家法院及其周邊區域。
此前曾因違反《公共秩序法》而受到警告或處理的人員,不應無視此類警告。一旦發生違規行為,警方將毫不猶豫地採取執法行動。
公眾在組織公眾集會前應申請警方許可。希望表達觀點但沒有許可的人員,可以考慮前往「演說者角落」 (Speakers』 Corner),這是一個長期為新加坡人提供表達觀點的法定空間。
附件 – 六名被起訴人員的指控摘要





注1:包括第3a段提到的31歲男子。
注2:演說者角落為新加坡公民和實體提供了一個無需警方許可即可組織和參與集會的指定空間。僅限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在符合《公共秩序(非限制區域——演說者角落)令 2025》條件的情況下,無需許可即可參與集會或遊行。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9月27日 中午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