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地《僱傭法》禁止僱主在沒有充分且無關懷孕的理由下解僱懷孕員工。(圖:iStock)
過去六年,有逾400名女性因懷孕和休產假遭到歧視或解僱,向政府旗下的僱傭聯盟投訴。
律師指出,《僱傭法》禁止僱主在沒有充分且無關懷孕理由下解僱懷孕員工。「無充分理由」解僱的情形包括:為規避支付產假福利,因與懷孕相關的情形住院和休假,指員工"表現不佳」但缺乏證據支持等。
員工若遭到解僱,保留書面證據或簡訊、電郵、表現評估等非常重要。員工應儘早向勞資糾紛調解聯盟、工會或律師等尋求幫助。這是因為不當解僱的申訴通常必須在離職日算起的一個月內提出。
過去六年,有逾400名女性因懷孕和休產假遭到歧視或不當解僱,向政府旗下的僱傭聯盟投訴。律師指出,《僱傭法》禁止僱主在沒有充分且無關懷孕的理由下解僱懷孕員工,員工若面臨此狀況,應儘可能保留書面證據,並在一個月內提起申訴。
根據亞洲新聞台CNA報道,在本月7日,人力部代部長劉潔敏在對國會提交書面答覆時提到,勞資政公平與良好僱傭聯盟(TAFEP)在2019年至2025年間共收到49起涉及懷孕相關歧視的投訴。
而差不多同個時期,勞資政糾紛調解聯盟(TADM)接獲與懷孕相關的不當解僱的索償則有387起。
其中,301起通過聯盟的調解得到解決,其餘案件則獲准提交至索償庭進行審理。
最終向索償庭提出索償的72人中,27人獲判賠償。
什麼情況屬於不當解僱?
上個月,新加坡僱傭糾紛索償庭(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裁定一名因懷孕及休產假而遭不當解僱的女性,獲得1萬9800元賠償。
針對此案,曾在人力部擔任檢察官、現就職於律師事務所Fong & Fong的Johnathan Lee Kui Bao律師指出,根據索償庭裁定,女子被解僱的真正原因在於她即將因住院假,及隨後的產假而無法上班。
由於這兩種休假都是員工在新加坡法律下享有的權利,員工因行使這些權利而被解僱,被視為不當解僱。
Withers KhattarWong律師事務所新加坡團隊主管Amarjit Kaur指出,《僱傭法》(Employment Act)禁止僱主在沒有充分且無關懷孕理由的情況下,解僱懷孕員工或發出解僱通知。
這一保護措施適用於已受僱至少三個月的女性員工,從醫生出具懷孕證明之日起生效。
「無充分理由」解僱的情形包括:為規避支付產假福利,因與懷孕相關的情形住院或休假,指員工"表現不佳」但缺乏證據支持等。
什麼情況算合理解僱?
律師事務所PDLegal新加坡合伙人Mato Kotwani表示,如果解僱理由正當且與懷孕無關,懷孕員工是可以被解僱的。
這些理由包括嚴重的不當行為、工作表現不佳,或公司縮減崗位。
「關鍵在於,僱主能否證明所陳述的理由是真實的、有客觀依據的,且與員工的懷孕或產假無關。」
員工該如何保護自己?
Amarjit Kaur建議,處於孕期或產假期間的員工,首先應確認解僱通知是否在她放產假期間發出,或解僱通知期是否在產假期間屆滿。
「根據《僱傭法》第81條,這種做法完全屬於違法,無需再進行『充分理由』評估。」
Johnathan Lee Kui Bao則提到,保留書面記錄或簡訊、電郵、工作表現評估等非常重要。上述索償庭案件中的女子,正是要求了僱主把終止僱傭關係的決定『白紙黑字』寫下來,因而有了充足證據。
「雇員切勿草率辭職。如果辭職後想行使權利,就必須證明辭職是被迫的。因此在做出決定前,雇員應先尋求專業建議。」
他還建議,這類員工應儘早向勞資糾紛調解聯盟、工會或律師等尋求幫助。這是因為不當解僱的申訴,通常必須在離職日算起的一個月內提出。而人力部有關產假糾紛的指引也指出,涉及懷孕期間遭不當解僱以及未支付產假福利的索償,應在遭解僱後,並在孩子出生後的兩個星期內提出。
談到「被迫辭職」的情況,前僱傭糾紛索償庭法官Faraaz Amzar則提到,法律中存在「變相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這一概念。
這適用於僱主通過言行等迫使員工在別無選擇下,只能辭職的情況。即便員工在形式上是主動辭職,法庭仍可裁定她遭到了「變相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