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政府施行三權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檢查和平衡各個權利機關的功能,從而制止任何一種權利的濫用。 新加坡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1959年取得自治之後,新加坡承襲英國政府遺留下來的國會政府制度,其主要特點是,政府是以人民的意願為基礎,而人民的意願是通過投票選舉國會代表來表達。由於人民的意願是國會的基礎,所以國會至上,國會是國家權利的來源,是主要的立法機關。

國會是新加坡主要的立法機關,共有93個議席,具體分配如下: 1. 單選區(Single Member Constituency, SMC):共14個單選區,每個單選區產生1名議員。
2. 集選區(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y, GRC):17個集選區,每個集選區產生4至6名議員,其中至少有一名必須是少數族裔代表。
3. 非選區議員(Non-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 NCMP):有3名非選區議員,這些議員是由得票率最高的反對黨候選人但未贏得選區席位的人擔任。
4. 官委議員(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 NMP):最多9名官委議員,由總統委任的非民選議員,以反映獨立和無黨派人士意見。

在議會選舉中獲得多數投票的政黨有權組織政府,從國會議員中選出部長並組織國會內閣,每位部長管理一個政府部門,並向領導政府的總理彙報。
新加坡內閣是國會政府制度下的最高權力機關。由總統委任總理,而由總理委任其他部長。內閣是國家行政的最主要部門。其主要職權是推行國家政策,及提議法律的制定。新加坡總統並不統攬行政大權,他只有限制性的行政權力,這些權力關係到國庫儲備金的使用和高級公務員的委任和撤職。
作為英美法系國家,新加坡司法權力由最高法院和初級法院掌握: 新加坡最高法院由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組成,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法官由首席大法官領導,由上訴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和司法專員組成。

上訴法院是新加坡的最高級別的法院,它審理高級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高等法院擁有審判新加坡所有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也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審判在新加坡以外犯下的罪行,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通常是涉及死刑或十年以上監禁的案件。
自2002年以來,為應對司法部門日益增加的商業案件的複雜性,最高法院還設立了海事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仲裁法院等各種專門法院。專門的商事法庭的建立突顯了最高法院在這些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將新加坡定位成為爭端解決的主要中心,以及作為國內和國際解決爭端的首選管轄地。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院(SICC)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個部門。它提供了針對國際和商業糾紛的基於法院的糾紛解決機制,即使該糾紛與新加坡沒有任何關係,也不受新加坡法律管轄。
SICC建立在新加坡以其效率,能力和廉正而聞名的世界一流司法機構的聲譽基礎上,專門為各方提供解決國際商業爭議的主要目的地。SICC為各方提供了有效的爭議解決流程,由經驗豐富的法官組成的小組進行裁決,該小組包括來自新加坡的專業商業法官以及來自民法和普通法傳統的國際法官。
新加坡初級法院由地方法庭、治安法庭、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和小額訴訟法庭構成,它作為一級審級制度被構建用以保障司法公正。隨著商業貿易和商法的日益複雜,民商法庭和地區刑事法庭在新加坡初級法院系統中,被創設去應付更加棘手的案件。
新加坡施行判例法,法院在裁定時既可參照現有法律,也可依據以往的生效判決。新加坡法官除了參照新加坡判例,也參照英格蘭判例,以及其他主要大英國協司法體系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