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8月13日早上同律師團隊一同抵達高等法院。(圖:CNA/Wallace Woon)
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前天(13日)被三司除名後失去執業律師資格,受訪律師表示,律師被除名後可再申請成為執業律師,按照以往案例,一般要等至少五年,需要經過總檢察署和律師公會同意,再由三司特別庭審批。
《8視界新聞網》早前報道,三司特別庭認同畢丹星向國會特權委員會作偽證的行為屬於不誠實行為,違法了律師專業法令,因此諭令將他除名。
隨著裁決公布,畢丹星正式失去律師資格。他早前雖是註冊律師,但並沒有執業。
獲准重新執業 一般附帶條件
根據以往的案例,一些曾因犯法而被除名的律師,終獲准重新執業已是十多年後的事。
2019年,因曾於2008年在香港酒店偷竊而被除名的蔡志賢,獲三司特別庭批准恢復執業資格,重新披上律師袍。 當時距離他犯法,已經11年。
三司批准他恢復執業時表示,蔡志賢在患有嚴重抑鬱症的特殊情況下觸法,時隔多年病情好轉,也沒重犯,被除名期間的工作表現也穩定。三司認為應給他第二次機會,再度為法律界服務。
不過,三司指出,法庭必須確保公眾的利益受到維護,不讓公眾對執業律師失去信心。為此,三司同意,蔡志賢重新執業後必須遵守四大條件,包括確保病情不復發,以及一年內不擔任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董事等職務。
2023年,Mohd Sadique bin Ibrahim Marican也在被除名12年半後獲准重新執業。當年的判詞顯示,這名律師在2011年因沒有妥善監管律師事務所的戶頭,沒有建立足夠的定期檢查制度,使合伙人有機會在短時間內失信挪用多達1100萬元。
三司批准他的恢復執業資格申請時表示,三司決定是否要批准一個律師恢復執業資格時一般會考慮三個因素,包括除名夠久、申請人是否改過自新,以及恢復執業資格後會否損害公共利益或法律專業聲譽。
法院也強調,他當年被除名並不是因為品格有問題或不誠實,而是專業能力和職責上的嚴重失誤,讓他重新成為律師不會損害公眾利益或法律專業的聲譽。
不過,法院規定從他取得首張執業證書起的12個月內,他不得擔任律師事務所獨資經營者、合伙人或董事;不得持有或接收客戶款項或信託款項,也不得操作相關戶頭或成為有關戶頭的簽署人。他也必須參加由律師公會開辦的職業道德及律師戶頭規則相關課程。
須持續從事法律相關工作 對社會做出貢獻
本地資深律師鍾庭輝受詢時表示,被除名的律師通常是好幾年後可申請恢復執業,但沒有明文規定必須要等多久才能提出申請,按照以往的慣例,一般都是至少五年後。
此外,律師被除名期間也要證明自己「改過自新」,三司會審批個別案件,不能一概而論,批准恢復執業時一般會附帶一些條件。
另一名資深律師蕭錦耀表示,被除名的律師申請恢復執業資格沒有規定時限,但不需要另外通過考試,可在適當的時候提出申請,經總檢察署和律師公會同意後交由三司特別庭審批。
蕭律師指出,一般三到五年後可提出申請,但被除名期間要持續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對社會做出一定的貢獻,申請時能提出相關證明,表示已改過自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