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男子因指控鄰居毆打和騷擾而起訴,要求賠償約4萬新加坡元(約3.1萬美元),但最終因缺乏證據敗訴,不僅沒拿到錢,反而被判賠償鄰居1萬新加坡元的訴訟費。
原告馬先生(Mr Mah Kiat Seng)與被告鄰居住在巴西立大道3號(Pasir Ris Drive 3)第633座的同一走廊。
馬先生針對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期間發生的三起事件提起訴訟,要求就毆打行為賠償2萬新加坡元,騷擾行為賠償1萬新加坡元,以及追加1萬新加坡元的加重損害賠償金。
而該鄰居則全盤否認實施了任何毆打或騷擾行為。
三起衝突事件
根據周三(6月17日)公布的判決書,馬先生聲稱,2024年7月15日,他正從家中走向電梯廳的公共垃圾槽丟垃圾。
他表示,在返回家中的途中,鄰居在電梯廳與他擦肩而過。
馬先生稱,鄰居的父親對他辱罵了約一分鐘,抱怨他穿拖鞋走路的聲音太大。
馬先生指控,隨後其鄰居也對他破口大罵,並採取「攥拳舉手」的攻擊姿態向他衝過來。
他聲稱鄰居抓住了他的右手導致其疼痛。馬先生表示自己設法掙脫並跑掉,但由於鄰居踢了他的拖鞋並繼續咒罵,他不得不丟下拖鞋逃離。
第二起事件發生在2025年3月27日。馬先生稱,鄰居來到他家門前對他「一連串地大罵」。隨後鄰居報了警,警方到場並記錄了陳述。
第三起事件發生在2025年5月1日。馬先生稱,當他走向自家單位時,鄰居再次對他進行辱罵。
馬先生報了警,警方再次記錄陳述,並查看了安裝在鄰居家門口的閉路電視(CCTV)監控錄像。
馬先生主張,鄰居在2024年7月的事件中對他實施了毆打,並在另外兩次事件中對他進行了騷擾。
地方法官謝國勛(Chiah Kok Khun)指出,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在於原告馬先生。
在本案中,馬先生無法提供關於所謂毆打行為的獨立證據,沒有證人,沒有受傷照片,也沒有任何醫療證明。
馬先生同樣未能證明鄰居對他進行了騷擾。
法官表示:「關於毆打和騷擾的指控,我看到的只有原告單方面的說法。這些僅僅是缺乏證據的斷言。」
鄰居的說法
相比之下,鄰居對事件的描述截然不同。他表示在2024年7月事件之前,他與馬先生沒有任何交集,也從未交談過。
他回憶稱,那天他帶著狗到樓下排泄後返回家中。
當他一隻手牽著狗繩走出電梯時,看到馬先生站在自家門口。
鄰居表示,他聽到馬先生在對著他那位使用助行器的父親大吼大叫,並挑釁對方打架。
鄰居說,當他詢問馬先生為什麼大吼大叫時,馬先生反應激烈並使用髒話。
雙方發生了激烈爭吵,馬先生回家時留下了拖鞋。
鄰居記得自己將拖鞋滑回了馬先生家門口。但他強調,自己並沒有沖向馬先生,也沒有抓住他,更沒有採取任何攻擊姿態。
他補充說,自己的體格比馬先生強壯得多,如果真的攻擊對方,馬先生肯定會受傷。
據鄰居稱,當時警方到場,但他起初拒絕報案。直到馬先生大喊「這還沒完」之後,鄰居出於擔心馬先生會傷害自己的狗,才決定報案。
法官注意到,馬先生曾就2024年7月的事件對鄰居提起私人訴訟,但總檢察長辦公室介入並撤銷了對該鄰居的指控。
至於2025年3月的事件,鄰居表示當時他在照顧一隻被遺棄在門口的流浪貓。
他當時正聯繫國家公園局(NParks),準備將這隻患有開放性傷口且明顯營養不良的貓交給相關部門治療。
就在他與國家公園局通話時,貓經過了馬先生的家門。
鄰居說,當他跟著貓走時,馬先生走出家門,一邊拍攝一邊對他大吼。
鄰居解釋說自己是在幫流浪貓,而馬先生則提高嗓門並使用辱罵性語言。
鄰居提交了CCTV錄像,顯示他當時拿著一碗貓糧,並出示了與國家公園局的通話記錄。
關於2025年5月的最後一次事件,鄰居表示,馬先生在出入家門時用力跺腳,聲音很大,吵醒了他的母親並導致其精神壓力大。
鄰居想與馬先生溝通解決問題,於是走到他家門口,但沒找到人。
隨後他回到了自己家。這一過程被CCTV拍下,錄像顯示鄰居走向馬先生家隨後返回,期間沒有任何挑釁動作、衝突或辱罵。
鄰居還提供了馬先生在自家門前大吼大叫的錄像。
法官認定,馬先生未能證明其毆打和騷擾指控的機率較高,因此駁回了訴訟。
法官判定馬先生需向鄰居支付1萬新加坡元的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