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計劃將業務拓展至新加坡時,精準界定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是重中之重。這一身份的認定,不僅與企業能否享受新加坡的稅收優惠緊密相連,更關乎企業在國際稅務層面的合規性。正因如此,如何判斷公司是否滿足新加坡稅務居民的認定條件,成了眾多企業家極為關注的焦點。今天,小編就來為您深入剖析新加坡公司稅務居民身份的具體判定標準,助力您更科學地規劃企業的稅務事宜。
新加坡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

依據新加坡稅法規定,判斷一家公司是否為稅務居民,關鍵在於其業務控制與管理的實際所在地。若公司在新加坡境內開展業務的控制及管理工作,那麼該公司便被認定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有可能每年都出現變動。
01 控制和管理的定義
「控制與管理」被定義為在戰略事務上做出決策,如涉及公司的政策和戰略問題。控制與管理的行使地點是一個事實問題。
通常,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地點決定了控制與管理的行使地點,尤其是在戰略決策做出時。如果公司在新加坡召開董事會會議,這通常被認為是在新加坡行使控制與管理。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僅在新加坡舉行董事會會議可能不足以確認控制與管理是在新加坡行使的,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將考慮公司提供的所有事實來判斷是否在新加坡行使控制與管理。新加坡國內稅務局 (IRAS) 考慮的因素包括:
是否在新加坡舉行董事會會議
是否在新加坡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做出了戰略決策
董事是否常駐新加坡
是否由常駐新加坡的董事做出戰略決策
是否有關鍵員工常駐新加坡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註冊地並不一定能反映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
02 稅務居民身份的認定
通常,如果公司的業務控制與管理是在前一個日曆年內在新加坡行使的,那麼該公司在特定的評估年度(YA)將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2022年全年都在新加坡行使業務控制與管理,則該公司在評估年度2023年將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如果公司的業務控制與管理不是在新加坡行使,則該公司為非居民公司。
03 使用虛擬會議技術
如果董事會會議使用虛擬會議技術,那麼當以下條件之一滿足時,這種會議通常被視為在新加坡做出了戰略決策:
至少50%的董事(有權做出戰略決策的董事)在會議期間親自出席新加坡;或
如果公司設有董事會主席,則董事會主席在會議期間親自出席新加坡。
虛擬會議技術是指任何使人員可以在沒有親自到場的情況下參與會議的技術。
04 特殊類型公司稅務居民身份
(1)外商投資控股公司
外商投資控股公司(Foreign-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ies)是指收入來源主要為被動收入或僅來源於外國收入的公司。這類公司通常不會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因為這些公司通常按照其外國公司或股東的指示行事。然而,如果它們滿足特定條件(見下文第三部分),仍有可能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外商投資控股公司的定義外商投資控股公司是指由下列人士持有50%或以上股份的公司:
在新加坡境外註冊的外國公司;或
非新加坡公民的個人股東。該所有權適用於最終控股公司層級。
(2)非新加坡註冊公司和外國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
非新加坡註冊的公司及外國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通常由其外國母公司控制和管理,因此一般不會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但如果它們符合特定條件(見下文第三部分),也可能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稅務居民身份對公司所得稅的影響

儘管稅務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通常在稅務上適用相同的稅率,但稅務居民公司可以享受某些優惠,包括:
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來自與新加坡簽訂DTA的國家或地區的特定外國收入可能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
外國收入免稅: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13(8)條,符合條件的外國收入(如外國股息、外國分公司利潤和外國服務收入)可獲免稅;
外國稅收抵免:企業可將已在外國繳納的稅款用於抵扣其在新加坡的應繳稅款;
新創業公司免稅:符合條件的新創業公司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1)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
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是新加坡同其他司法管轄區(也就是DTA合作方)共同簽訂的協議,其核心目的是緩解跨境經濟活動所引發的雙重徵稅狀況。當一方司法管轄區的居民在另一方司法管轄區取得收入時,此協議能夠提供相應的稅收減免或者免稅待遇。
這裡要特別留意的是,只有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以及DTA合作方稅務居民的主體,才有資格享受DTA帶來的優惠。對於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公司而言,當其從DTA合作方的國家/地區獲取收入時,能夠依據DTA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具體表現為該公司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可獲得免稅待遇,或者按照較低的稅率繳納預扣稅。
同樣地,DTA合作方的稅務居民公司若在新加坡取得收入,也能夠依據DTA申請稅收優惠,即這些外國公司在新加坡可享受免稅政策,或者以較低稅率繳納預扣稅。
目前,新加坡已經和大約10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有限DTA以及信息交換協議(EOI Arrangements)。
(2)外國收入免稅
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若將符合條件的特定外國來源收入(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 匯回新加坡,可能享受稅收豁免。
特定外國來源收入的範圍
外國來源收入是指不源自新加坡境內貿易或業務的外國收入,其中包括以下三類:
外國股息(Foreign-Sourced Dividend)
海外分公司利潤(Foreign Branch Profits)
境外服務收入(Foreign-Sourced Service Income)
稅收豁免的合格條件
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13(9)條,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的外國來源收入可享稅收豁免:
外國收入在其來源地的外國管轄區已納稅("Subject to Tax" 條件),外國收入的稅率可能與總體稅率不同;
在新加坡收到外國收入時,該收入來源國的最高企業所得稅稅率(即外國主要稅率條件)至少為15%("Foreign Headline Tax Rate ≥15%" 條件);並且
所得稅審計長確信,免稅政策對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有利。
「已納稅(Subject to Tax)」條件
①對於實質性商業活動
若因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開展具有實質性的商業活動而享受到稅收優惠,進而使得收入在該外國司法管轄區無需納稅,那麼所得稅審計長會認定這種情況符合「已納稅」的標準。在此情形下,相關方必須準備以下文件,並且自相關評估年度(YA)起,至少將這些文件保留5年:
公司聲明:由於公司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開展實質性商業活動,該司法管轄區已豁免其外國收入的稅收;
外國司法管轄區簽發的稅收優惠證書/批准書的副本:如果股息來自外國,則需要提供股息憑證(如果有),說明由於派息公司在該外國司法管轄區開展實質性商業活動而獲得稅收優惠,因此股息免稅。
②對於境外股息
就「已納稅」條件而言,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國股息已付或應付的稅款包括:
股息稅:即股息來源國/地區對股息徵收的所得稅;
基礎稅:即股息支付公司就其支付股息的收入支付或應付的所得稅。
其必須準備以下文件來證明已經就支付外國股息的收入繳納了相關稅款:
外國股息支付公司的審計帳目:為了證明其外國股息已繳納基礎稅,公司可以提供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在新加坡收到股息前一年的財務期間的審計帳目,帳目必須顯示當年的稅額為正數(不包括遞延稅項費用);IRAS也接受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團公司的合併帳目,作為滿足「已納稅」條件的證明,但是,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經營公司從事實質性商業活動(不包括投資控股),這必須有證據支持,例如合併帳目中的描述或任何官方出版物,表明外國股息支付公司的主要活動是此類活動(而不是集團);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團公司在新加坡收到股息前一年結束的財務期間的合併帳目必須顯示正的當年所得稅(不包括遞延費用),例如,如果股息於2023年6月30日在新加坡收到,則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團公司的2022財政年度的合併帳目必須顯示正的當年所得稅;
接受替代文件:IRAS還接受納稅人投資外國股息公司的銀行證明;以及,外國股息支付公司的確認函(證明股息收入已繳納外國稅款),來證明外國股息支付公司的收入已納稅。
需要留意的是,當您無法取得任何證據來證實已就外國股息所屬公司的收入繳納過稅款時,「已納稅」這一條件就會被認定為未達成。同時,相關涉稅信息或文件必須自相關納稅年度起至少保存5年時間。另外,若出現任何濫用規則的情形,新加坡稅務局(IRAS)有權對替代文件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調整。
「外國主要稅率至少為15%(Foreign Headline Tax Rate ≥15%)」條件
股息的來源地通常取決於派息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如果派息公司不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其股息將被視為外國來源收入。
在某些情形下,會出現這樣一種狀況:派息公司選擇在某個司法管轄區(例如中國香港)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然而其稅務居民身份卻歸屬於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比如百慕達)。所以,不能僅僅根據上市地點就輕易判定股息的來源地。
當派息公司的註冊地和上市地不一致時,所得稅審計長通常會認定該股息並非來源於上市地,除非存在足夠確鑿的事實依據能證明情況相反。另外,要是派息公司註冊地的名義稅率(Headline Tax Rate)低於15%,那麼這筆股息就會被認定不符合「外國主要稅率至少為15%」這一條件。
(3)外國稅收抵免
公司可以就其在外國司法管轄區繳納的稅款申請外國稅收抵免,以抵消同一收入應繳納的新加坡稅款。
雙重稅收減免(Double Tax Relief,DTR)
雙重稅收減免(DTR)是依據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所設定的減免政策來實施的,其具體方式是通過稅收抵免來減輕雙重徵稅的情況。該政策允許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將他們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已繳納的稅款,用於抵免同一筆收入在新加坡應繳納的稅款。不過,要獲得DTR,必須確保外國稅款是按照DTA的相關規定來繳納的。而且,可獲得的抵免額度上限為同一筆收入所對應的外國稅款和新加坡稅款兩者中的較低金額。
單邊稅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UTC)
新加坡稅務居民若從與新加坡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獲得收入,則所有來自外國的收入均將獲得UTC。
(4)新創業公司免稅
為鼓勵創業精神並扶持本地企業,新加坡於2005評估年度(YA 2005)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43條推出新創業公司稅收減免計劃。在2018年財政預算案中,新加坡政府宣布從2020課稅年(YA 2020)起調整該計劃的免稅政策,同時加大對企業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
稅收減免政策(自2020課稅年起適用)
首10萬新元的正常應稅收入(即按17%企業所得稅率徵稅的收入)可享受75%稅收減免;
接下來的10萬新元的正常應稅收入可享受50%稅收減免。
這一稅收減免政策僅針對符合要求的企業,且僅在企業成立後的前三個連續評稅年度(YA)內有效。從第四個評稅年度開始,企業雖仍能享受部分稅收減免優惠,但不再具備參與新創企業稅收減免計劃的資格。
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的稅務居住證明/退稅表

為依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或相關有限條約來申請稅收減免優惠,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公司能夠申請稅務居住證明(COR),或者向新加坡稅務局(IRAS)申請獲取經其認證的退稅表格。
01 什麼是稅務居住證明(COR)
稅務居住證明(COR)是由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頒發的證明文件,證明該公司是新加坡稅務居民,以便申請新加坡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或有限條約下的稅務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