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警察(TP)於2026年9月14日至16日開展了為期三天的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打擊高速公路上的違章駕駛行為。
在此次行動中,共有102輛車被攔截檢查。三名年齡在23至49歲之間的摩托車駕駛員因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在無保險覆蓋的情況下使用機動車)而被逮捕。此外,警方共開出104張罰單,違章行為包括超速以及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駛或停車。
請參閱附件A了解各項交通違章的處罰標準,以及附件B查看此次執法行動的照片。
道路安全是每個人的共同責任。駕駛員在與其他道路使用者共用道路時,必須遵守交通法規並養成安全駕駛習慣。交通警察對藐視交通法、危及他人安全的駕駛員採取零容忍態度,並將毫不猶豫地採取執法行動。
附件 A
交通違章處罰標準
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的違章行為最高可處以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最高可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最高六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車輛還可能被沒收。
在無保險覆蓋的情況下使用機動車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該違章行為最高可處以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超速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3(4)條,超速違章最高可處以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第二次或多次被定罪,駕駛員最高可處以2,000新加坡元罰款,最高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違規者還可能被取消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
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駛或停車
根據《道路交通(高速公路交通)規則》第8條,在路肩行駛或停車的違章行為最高可處以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第二次或多次被定罪,駕駛員最高可處以2,000新加坡元罰款,最高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附件 B
執法行動照片

交警對重型車輛駕駛員進行檢查

交警對轎車駕駛員進行檢查

交警對私家巴士駕駛員進行檢查

交警對摩托車駕駛員進行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