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向法庭申請驗DNA遭駁回。(示意圖:iStock)
「不然的話,一個私生活混亂的女子如果懷了孕,就能以尋求孩子贍養費為由,向法庭申請下令任何跟她有過性關係的男人接受DNA親子鑑定....」
一名女子聲稱一名男子是孩子的「生父」,要求他支付超過100萬元的贍養費,不過法庭拒絕了她要求男子檢驗脫氧核糖核酸(DNA)的申請,認為女子所提出的論據,不足以說服法庭發出這樣的指示。
法庭是在上周四(30日)的裁決中,駁回這名女子的申請。法官Phang Hsiao Chung認為,雖然家事法院的確有權下令進行親子鑑定,但考慮到合理的隱私顧慮,應該謹慎行使這項權力。
法官也說,女子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僅憑雙方認識並曾發生性關係,不足以要求法庭下令男子接受親子鑑定。
按照家事法院的慣例,判決書中沒有提及該女子的姓名。
這名女子於2014年5月生下了孩子。
她在前一年跟M男結婚,並在孩子出生證的父親一欄填上M男的名字。
女子和M男在2020年獲得臨時離婚令,兩人也獲授兩名孩子的共同監護權,而M男則獨自承擔兩名孩子的贍養責任。
然而,女子較後向法庭提出訴訟,要求一名據她所說是孩子「生父」的男子,每月支付8926元子女贍養費,或一次性支付107萬元。
女子通過代表律師解釋說,她是在2013年左右通過婚姻介紹所認識這名男子,兩人隨即談戀愛,並在男子家中發生了性關係。
女子說,她之所以同意與男子發生婚前性行為,是因為男子聲稱自己未婚,而且是她當時唯一的男友。
之後,女子告訴男子自己懷孕了,希望男子可以贍養她和孩子,但男子卻拒絕這麼做,認為孩子不可能是他的。
女子說,男方之後還跟她斷絕了聯繫,由於M男在她懷孕初期給予了她支持,兩人於是在2013年8月結婚。由於「生父」拒絕承認孩子,她便在孩子出生證的父親一欄填上M男的名字。
不過,女子之後又針對她與「生父」的認識過程提出另一個版本的說法,稱自己是在2012年底遇上孩子的「生父」,當時她已經跟M男分手。
她與「生父」在2013年發生了大約四次性關係,最後一次是在2013年8月。
然而,懷孕後「生父」跟她斷絕關係,她之後才與M男復合。
「生父」否認女子陳述
被指是「生父」的男子否認自己跟女子曾談過戀愛,也不是孩子的父親。
但他承認自己在2013年初曾和女子發生過有採取保護措施的一夜情,當時女子告訴他,自己剛和男友吵架。
事後女子要求支付肉金,男子說由於無法確定女子的意圖,也擔心女子可能對他誣告,於是給了她150元。
他也說,女子對金錢的執迷讓他更堅定不再與她聯繫。兩人事後的確沒有再聯繫,男子也從未獲知女子懷孕。
男子的律師也進一步說明,孩子於2014年5月下旬出生,因此應該是2013年9月左右受孕,也就是女子跟M男結婚之後。
律師認為,女子的陳述無法證明男子確是孩子的生父,因此沒有理由強制他去接受親子檢測。
法官也說,法庭必須有可信的證據證明男子可能是生父,才會作出親子檢測的指示,然而女子所提供的證據不足,而且他也認為女子的證詞不可信,包括她解釋把M男列為孩子父親的說辭「顯然是捏造的」。
法官除了駁回女子的申請,還下令她必須向男子支付1800元訴訟費。
女子已經就裁決提出上訴,而她追討超過100萬元贍養費的申請也將暫時擱置,直至上訴審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