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涉与永丰集团控股票据安排有关,被追加指控

2025/06/03   •   568阅
2025年6月3日,永青集团控股旗下公司首席执行官郑国林被控新增一项违反《证期法》的罪名,涉嫌在未提交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发行总额超6,100万新元的高息本票。此次控罪与此前四项伪造账目罪并案处理,若罪名成立,最高可面临叠加刑罚。案件引发公众对非法集资与证券合规的广泛关注,当局提醒投资者应审慎对待无完整信息披露的募资行为,避免陷入高回报陷阱。详情揭示企业合规边界与监管红线。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80/17802639.avif

2025年6月3日,永青集团控股(Evergreen Group Holdings)旗下多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郑国林(郑先生)被控新增一项罪名,涉嫌违反《2001年证券与期货法令》(《证期法》)。

据指控,郑先生曾于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同意由永青集团控股私人有限公司(EGR)发行逾千张本票,募资总额超过6,100万新元,而这些本票承诺年息高达10%,但发行时并未符合《证期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期法》,任何证券的公开发售,均须附有已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并注册的招股说明书,除非符合豁免条件。该说明书必须载有投资者及其顾问为作出知情投资决定所需的所有信息。因此,当局提醒公众,在面对未附招股说明书的证券发售时,应格外谨慎。

加上此次新增控罪,郑先生目前共面临五项指控:

(原有)四项罪名,涉嫌违反《刑法》第477A条文,伪造账目;及

(新增)一项罪名,涉嫌违反《证期法》第240(1)条与第331(1)条,同意EGR在未附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发行证券。此案援引《2010年刑事程序法典》(《刑诉法》)第124(4)条,将所有本票发行行为合并为一项控罪。

根据《刑法》第477A条,伪造账目罪可判处最高1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至于违反《证期法》第240(1)条与第331(1)条,在未附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发行证券,可判处最高两年监禁,或最高15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并罚。若依据《刑诉法》第124(4)条被合并控罪,根据第124(8)(a)(ii)条,刑罚将提高至单一罪行的两倍。

公众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6月3日,下午12:00

及时获取本站更新:

设为 Google 偏好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