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涉與永豐集團控股票據安排有關,被追加指控

2025/06/03   •   568閱
2025年6月3日,永青集團控股旗下公司執行長鄭國林被控新增一項違反《證期法》的罪名,涉嫌在未提交招股說明書的情況下發行總額超6,100萬新元的高息本票。此次控罪與此前四項偽造帳目罪併案處理,若罪名成立,最高可面臨疊加刑罰。案件引發公眾對非法集資與證券合規的廣泛關注,當局提醒投資者應審慎對待無完整信息披露的募資行為,避免陷入高回報陷阱。詳情揭示企業合規邊界與監管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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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日,永青集團控股(Evergreen Group Holdings)旗下多家公司的執行長鄭國林(鄭先生)被控新增一項罪名,涉嫌違反《2001年證券與期貨法令》(《證期法》)。

據指控,鄭先生曾於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間,同意由永青集團控股私人有限公司(EGR)發行逾千張本票,募資總額超過6,100萬新元,而這些本票承諾年息高達10%,但發行時並未符合《證期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期法》,任何證券的公開發售,均須附有已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並註冊的招股說明書,除非符合豁免條件。該說明書必須載有投資者及其顧問為作出知情投資決定所需的所有信息。因此,當局提醒公眾,在面對未附招股說明書的證券發售時,應格外謹慎。

加上此次新增控罪,鄭先生目前共面臨五項指控:

(原有)四項罪名,涉嫌違反《刑法》第477A條文,偽造帳目;及

(新增)一項罪名,涉嫌違反《證期法》第240(1)條與第331(1)條,同意EGR在未附招股說明書的情況下發行證券。此案援引《2010年刑事程序法典》(《刑訴法》)第124(4)條,將所有本票發行行為合併為一項控罪。

根據《刑法》第477A條,偽造帳目罪可判處最高1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至於違反《證期法》第240(1)條與第331(1)條,在未附招股說明書的情況下發行證券,可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或最高15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若依據《刑訴法》第124(4)條被合併控罪,根據第124(8)(a)(ii)條,刑罰將提高至單一罪行的兩倍。

公眾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6月3日,下午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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