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涉危险驾驶致死及多项交通违法将被起诉

2025/11/28   •   489阅
新加坡一名35岁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致死等多项严重交通罪名,将于2025年11月28日在法庭受审。事件发生在淡滨尼大道交界处,一辆汽车与电动辅助自行车相撞,导致67岁骑手不幸身亡。该男子被控无有效驾照驾驶、肇事后逃逸、未报案、未提供援助、弃置车辆及驾驶未投保车辆等八项罪名,最高可面临长达十五年监禁及巨额罚款。警方强调,任何漠视交通法规的行为都将依法严惩,呼吁公众共同维护道路安全。案件详情引人关注,点击了解事件全貌与相关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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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将于2025年11月28日在法庭上,以危险驾驶致死及其他多项交通罪名,控诉一名35岁男子。

2025年11月24日下午约2时30分,警方接报指淡滨尼大道7巷与淡滨尼街42巷交界处发生一起汽车与电动辅助自行车(PAB)相撞的事故。67岁的男性自行车骑手被送往医院时已失去意识,随后不幸身亡。初步调查显示,该名35岁的男性汽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自行车骑手提供援助,涉嫌立即逃离现场,并弃置其车辆。此外,他未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且被发现驾驶时并无有效的驾驶执照。

经深入实地调查,并借助警方闭路电视录像,交通警察部队(TP)成功锁定该名司机身份,并于11月26日将其逮捕。

该名男子将面临以下罪名的控诉: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条文,连同第64(2)条文读取,并依第64(6)条文处罚,罪名为危险驾驶致死;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条文,罪名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罪名为肇事后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2)条文,罪名为未报案;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罪名为未提供援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条文,罪名为弃置车辆致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当不便;

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文,罪名为驾驶未投保的车辆;以及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1)条文,罪名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取走机动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条文及第64(2)条文,危险驾驶致死罪最高可判处八年监禁,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若为累犯,刑期将不低于两年,最高可达十五年,并吊销驾驶资格。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条文,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罪可被处以最高1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若为累犯,可被处以最高2万新元罚款,或最长六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以及第84(2)条文,未报案,每一项罪名均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若为累犯,可被处以2,000新元罚款,或最长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肇事后未提供援助并导致他人死亡,可被处以最高3,000新元罚款,或最长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若为累犯,可被处以5,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两年监禁,或两者并罚。此外,违法者可能被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至少12个月。

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文,驾驶未投保的车辆,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条文,弃置车辆并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当不便,可被处以最高2,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若为累犯,可被处以5,000新元罚款,或最长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1)条文,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取走机动车辆,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

交通警察部队借此提醒所有驾驶者,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安全。驾驶者必须确保自己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类别相符的有效驾驶执照。一旦涉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并提供援助,例如呼叫救护车,确保伤者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肇事后逃离现场而不提供援助属刑事罪行。警方将坚决执法,严惩任何漠视交通法规、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为。

附件

事故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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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11月28日 凌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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