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警方將於2025年11月28日在法庭上,以危險駕駛致死及其他多項交通罪名,控訴一名35歲男子。
2025年11月24日下午約2時30分,警方接報指淡濱尼大道7巷與淡濱尼街42巷交界處發生一起汽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PAB)相撞的事故。67歲的男性自行車騎手被送往醫院時已失去意識,隨後不幸身亡。初步調查顯示,該名35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事故發生後未向自行車騎手提供援助,涉嫌立即逃離現場,並棄置其車輛。此外,他未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且被發現駕駛時並無有效的駕駛執照。
經深入實地調查,並藉助警方閉路電視錄像,交通警察部隊(TP)成功鎖定該名司機身份,並於11月26日將其逮捕。
該名男子將面臨以下罪名的控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連同第64(2)條文讀取,並依第64(6)條文處罰,罪名為危險駕駛致死;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條文,罪名為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罪名為肇事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2)條文,罪名為未報案;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罪名為未提供援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罪名為棄置車輛致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當不便;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文,罪名為駕駛未投保的車輛;以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1)條文,罪名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取走機動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及第64(2)條文,危險駕駛致死罪最高可判處八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若為累犯,刑期將不低於兩年,最高可達十五年,並吊銷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條文,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罪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累犯,可被處以最高2萬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以及第84(2)條文,未報案,每一項罪名均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累犯,可被處以2,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肇事後未提供援助並導致他人死亡,可被處以最高3,000新元罰款,或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累犯,可被處以5,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此外,違法者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文,駕駛未投保的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棄置車輛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當不便,可被處以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累犯,可被處以5,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1)條文,未經車主同意擅自取走機動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
交通警察部隊藉此提醒所有駕駛者,務必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駕駛者必須確保自己持有與所駕駛車輛類別相符的有效駕駛執照。一旦涉及交通事故,必須立即停車並提供援助,例如呼叫救護車,確保傷者獲得及時的醫療救治。肇事後逃離現場而不提供援助屬刑事罪行。警方將堅決執法,嚴懲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為。
附件
事故現場照片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28日 凌晨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