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年龄在22岁至36岁之间的人员将于2026年9月9日在法院受审。他们涉嫌在禁区参与各类事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参加公共集会和游行,以及其他相关罪行。
案件详情如下:
2024年2月2日在禁区(总统府)游行
一名33岁女性和一名36岁女性将分别被指控一项根据《公共秩序法》第15(2)条在禁区内未经许可参加游行的罪名。
2024年2月2日,两名女性在总统府周边未经许可参加游行。该团体在乌节路集结并向总统府方向行进,期间携带印有西瓜图案(巴勒斯坦抵抗与团结的象征)的雨伞,以表达对巴勒斯坦事业的支持。总统府属于安全敏感区域,根据2009年《公共秩序(禁区)令》被指定为禁区。
这两名女性还涉及下文第2(f)段所述的另一起事件,并将分别被指控一项根据《公共秩序法》第16(1)条未经许可组织公共集会的罪名。此外,该33岁女性因2024年4月15日在滨海湾花园悬挂支持某事业的横幅,已于2026年9月2日收到严厉警告。
2024年2月2日在禁区(国家法院)外的活动
一名24岁女性将根据1871年《刑法》第298A(b)条,被指控一项蓄意做出损害不同种族群体间和谐行为的罪名。该指控与其在2024年2月2日一场公开直播活动中的口号有关。当时她带领人群高喊“从河流到大海,巴勒斯坦将获得自由”,该口号被认为支持消除以色列犹太国家。
她还将面临两项因下文第2(e)和2(g)段所述事件而产生的《公共秩序法》指控,以及在2024年11月22日、11月29日和2025年1月23日为纪念三名死刑囚被执行死刑而参加的烛光守夜活动,以及2025年2月3日在国家法院外抗议而产生的四项《公共秩序法》指控和两项根据《刑法》第179条拒绝回答授权询问的公职人员问题的罪名。国家法院根据2009年《公共秩序(禁区)令》被指定为禁区。
该24岁女性此前曾因参加2021年1月26日在教育部总部外的抗议活动,违反《公共秩序法》第16(2)(a)条(未经许可参加公共集会)和第37条(违反警察的‘离开’指令),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为期12个月的有条件警告。
2024年6月7日公共游行——从诺维娜地铁站至内政部
上述24岁女性和一名22岁女性将分别被指控一项根据《公共秩序法》第16(2)条未经许可参加公共游行的罪名。两人于2024年6月7日从诺维娜地铁站附近前往位于新凤凰公园的内政部(MHA)递交信函。该团体还发表声明称他们向内政部行进,其中许多人穿着印有“加沙已无大学”字样的衬衫。
2024年10月27日在滨海堤坝未经许可的公共集会
上述两名女性,以及一名32岁女性和另一名33岁女性,将分别被指控一项根据《公共秩序法》第16(1)条未经许可组织公共集会的罪名。这四名女性在2024年10月27日于滨海堤坝举行的一次大规模放风筝活动中分别扮演了组织角色,旨在宣传与加沙冲突相关的事业。该32岁女性还将根据2014年《防止骚扰法》第6(1)(a)条(由第6(3)条处罚)被指控一项对公职人员使用辱骂行为的罪名。此外,第二名33岁女性因涉及2024年4月15日在滨海湾花园悬挂横幅的事件,已于2026年9月3日收到严厉警告。
2025年1月13日在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未经许可公共集会(模拟纪念活动)
上述24岁女性还将被指控一项根据《公共秩序法》第16(1)(a)条未经许可组织公共集会的罪名。据信,该女性于2025年1月13日在新加坡国立大学的一栋建筑前组织了一场未经许可的公共集会。该团体聚集多人在该地点放置鞋子和白色裹尸布,以表达反对新加坡教育机构与以色列之间关系的立场。
相关法律处罚:
《公共秩序法》第15(1)条:最高可处1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公共秩序法》第15(2)条或第16条:最高可处5,000新加坡元罚款。
1871年《刑法》第298A条:可处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防止骚扰法》第6(3)条:最高可处5,000新加坡元罚款。
警方提醒公众,新加坡的公共集会受《公共秩序法》监管,在新加坡未经警察许可组织或参加公共集会即构成犯罪。警方不会批准任何倡导其他国家或外国实体政治事业,或可能煽动情绪并导致公共秩序事件的集会许可。
新加坡不同种族和宗教之间的和平与和谐不应被视为理所当然,我们绝不能让外部事件影响社区和谐。警方敦促公众不要从事损害新加坡和平、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的活动,而应参加针对该议题以适当方式组织的论坛、对话和捐款活动。
附件 – 六名被指控人员的指控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