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年齡在22歲至36歲之間的人員將於2026年9月9日在法院受審。他們涉嫌在禁區參與各類事件、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參加公共集會和遊行,以及其他相關罪行。
案件詳情如下:
2024年2月2日在禁區(總統府)遊行
一名33歲女性和一名36歲女性將分別被指控一項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5(2)條在禁區內未經許可參加遊行的罪名。
2024年2月2日,兩名女性在總統府周邊未經許可參加遊行。該團體在烏節路集結並向總統府方向行進,期間攜帶印有西瓜圖案(巴勒斯坦抵抗與團結的象徵)的雨傘,以表達對巴勒斯坦事業的支持。總統府屬於安全敏感區域,根據2009年《公共秩序(禁區)令》被指定為禁區。
這兩名女性還涉及下文第2(f)段所述的另一起事件,並將分別被指控一項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6(1)條未經許可組織公共集會的罪名。此外,該33歲女性因2024年4月15日在濱海灣花園懸掛支持某事業的橫幅,已於2026年9月2日收到嚴厲警告。
2024年2月2日在禁區(國家法院)外的活動
一名24歲女性將根據1871年《刑法》第298A(b)條,被指控一項蓄意做出損害不同種族群體間和諧行為的罪名。該指控與其在2024年2月2日一場公開直播活動中的口號有關。當時她帶領人群高喊「從河流到大海,巴勒斯坦將獲得自由」,該口號被認為支持消除以色列猶太國家。
她還將面臨兩項因下文第2(e)和2(g)段所述事件而產生的《公共秩序法》指控,以及在2024年11月22日、11月29日和2025年1月23日為紀念三名死刑囚被執行死刑而參加的燭光守夜活動,以及2025年2月3日在國家法院外抗議而產生的四項《公共秩序法》指控和兩項根據《刑法》第179條拒絕回答授權詢問的公職人員問題的罪名。國家法院根據2009年《公共秩序(禁區)令》被指定為禁區。
該24歲女性此前曾因參加2021年1月26日在教育部總部外的抗議活動,違反《公共秩序法》第16(2)(a)條(未經許可參加公共集會)和第37條(違反警察的『離開』指令),於2021年11月30日收到為期12個月的有條件警告。
2024年6月7日公共遊行——從諾維娜地鐵站至內政部
上述24歲女性和一名22歲女性將分別被指控一項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6(2)條未經許可參加公共遊行的罪名。兩人於2024年6月7日從諾維娜地鐵站附近前往位於新鳳凰公園的內政部(MHA)遞交信函。該團體還發表聲明稱他們向內政部行進,其中許多人穿著印有「加沙已無大學」字樣的襯衫。
2024年10月27日在濱海堤壩未經許可的公共集會
上述兩名女性,以及一名32歲女性和另一名33歲女性,將分別被指控一項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6(1)條未經許可組織公共集會的罪名。這四名女性在2024年10月27日於濱海堤壩舉行的一次大規模放風箏活動中分別扮演了組織角色,旨在宣傳與加沙衝突相關的事業。該32歲女性還將根據2014年《防止騷擾法》第6(1)(a)條(由第6(3)條處罰)被指控一項對公職人員使用辱罵行為的罪名。此外,第二名33歲女性因涉及2024年4月15日在濱海灣花園懸掛橫幅的事件,已於2026年9月3日收到嚴厲警告。
2025年1月13日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的未經許可公共集會(模擬紀念活動)
上述24歲女性還將被指控一項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6(1)(a)條未經許可組織公共集會的罪名。據信,該女性於2025年1月13日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棟建筑前組織了一場未經許可的公共集會。該團體聚集多人在該地點放置鞋子和白色裹屍布,以表達反對新加坡教育機構與以色列之間關係的立場。
相關法律處罰:
《公共秩序法》第15(1)條:最高可處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公共秩序法》第15(2)條或第16條:最高可處5,000新加坡元罰款。
1871年《刑法》第298A條:可處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防止騷擾法》第6(3)條:最高可處5,000新加坡元罰款。
警方提醒公眾,新加坡的公共集會受《公共秩序法》監管,在新加坡未經警察許可組織或參加公共集會即構成犯罪。警方不會批准任何倡導其他國家或外國實體政治事業,或可能煽動情緒並導致公共秩序事件的集會許可。
新加坡不同種族和宗教之間的和平與和諧不應被視為理所當然,我們絕不能讓外部事件影響社區和諧。警方敦促公眾不要從事損害新加坡和平、公共秩序和社會和諧的活動,而應參加針對該議題以適當方式組織的論壇、對話和捐款活動。
附件 – 六名被指控人員的指控摘要























